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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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2.19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
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9日)
经研究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升级的。
这次不再奖励晋升工资。
二、这次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有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这次奖励升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在一九八九年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目开支。
四、这次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和奖励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由本部门人事司审批。
其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批。
五、凡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略)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六、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七、获得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其按照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
八、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