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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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思考预测性盈利信息对正确评价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非常重要,有助于投资者
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是非常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需要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盈利信息,以促进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
但作为一种未来导向型信息,其本身又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本文从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内涵和特征入手, 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提高我国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出了相关建议。
标签: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信息披露
一、预测性盈利信息的内涵和特征
预测性盈利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助公司外部人形成对公司未知盈利水平的估计以对公司未完成或已完成的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做出判断的预测性信息。
做为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部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预测性盈利信息主要有三种类型: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盈利预测是指预测主体在合理的预测假设和预测基准的前提下,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等重要财务事项作出的预计和测算。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定期报告尚未公布前,预先披露公司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
业绩快报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预测性盈利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是极为有用的一项会计信息,但又不象历史性信息那样具有确定性,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前瞻性。
预测性盈利信息是对公司未来盈利情况的一种推断,而不是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件的描述。
第二、主观性。
预测性盈利信息是对公司未来盈利发展趋势的推断,代表了信息披露人的一种主观推测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
第三、不确定性。
预测性盈利信息主要是披露者的一种主观估计与评价,其准确性往往缺乏现有的数据来证实,投资者基于预测性信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必然充满风险性。
第四、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方式主要有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两种。
各国和地区对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选择,是基于对预测性盈利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
第五、可靠性是预测性盈利信息质量最主要的特征。
预测准确度越高,预测
性盈利信息的质量就越高。
二、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1993年至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已有单一的盈利预测制度发展成了由盈利预测制度、业绩预告制度和业绩快报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预测制度和预测体系。
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行为既有自愿性的,也有强制性的。
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以往只出现在IPO公司上市过程中,并且自2002年由强制性披露转向自愿性披露后逐步走向销声匿迹。
业绩预告制度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后,“前一季度预告后一季度业绩”这一原则于2006年5月被取消后,除年度业绩预告临时报告外,其它定期报告的任何形式的业绩预告均不再属于强制性披露范围之下,这标志着我国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制度向自愿性披露要求迈进了质的一步。
此外,自2004年底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强制实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而对主板上市公司则采取鼓励性的自愿披露方式。
深交所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表明在主板市场上也建立了业绩快报制度,并将业绩快报时间频率由原先中小板块适用的年报业绩快报向定期业绩快报扩展的意图。
由此,目前我国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从总体看更多的是属于自愿性披露的方式,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集中于业绩预告,并且预告中大量地使用最低限度信息量的表达方式,而盈利预测和业绩快报这两类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量较少。
2.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质量较差,常常误导了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我国上市公司在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1)上市公司提供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意愿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弱式有效状态,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投资者博取价差的投机心理严重,发行人树立公众形象的意识不强,导致盈利预测的供给和需求都不足。
2001年3月后,初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由强制披露改为自愿披露。
在强制披露政策下,1990年~2001年上市的1093家公司中,有97.32%的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而在2001年~2003年改为自愿披露后,披露盈利预测公司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71.43%、
28.79%和7.58%。
结合深圳中小企业板的情况看,截止2004年年底,共有37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公司仅有1家。
由此可见,无论主板还是中小企业板,均表现出相同特点,即上市公司主动披露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意愿程度都不高。
(2)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由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出现各种类型、不同程度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选择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往往选择披露有利于本公司的好消息,对坏消息则“多报不如少报,少报不如不报”。
一些上市公司在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时存在着选择受众的嫌疑,只将信息传递给大股东、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内部炒作,人为放大了中小投资者的市场风险。
第二、诱导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有的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与实际出入较大,可靠性差,目的是通过这种信息的披露诱使投资者跟风,从而实现提高配股价格、降低股利支付率、完成收购等目的。
第三、延迟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内幕交易和操控股价的目的,经常推迟披露坏消息而提早披露好消息,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搪塞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一些上市公司其公开披露的预测性盈利信息简明扼要、流于形式,对一些重大事项不充分披露出来。
三、提高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1.构建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机结合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一向是证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的原则,具体到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上,有两种不同的规范形式:一种是自愿性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以美国为典型。
另一种是强制性预测盈利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采取的即是这种形式。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并不是很成熟、法制化观念不充分、执法措施不力的情况,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并使之完善。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实行盈利预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明确必须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场合,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
证券监管部门应制订包括盈利预测信息的编制、披露的具体规章,并在其中体现出盈利预测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则,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给予积极地引导,充分发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在鼓励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盈利信息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提高上市公司预测水平,确保预测性盈利信息的质量。
2.建立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
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的股票时,本质上是投资于公司的未来,投资于公司良好的管理风格以及乐观的前景。
依据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和证券法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与实际有较大差距时,即使上市公司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仍可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依法被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预测性盈利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仍有可能与实际有较大距离。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
如果有关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预测假设与基准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使现实情况与预测出现不符,也不认为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
如果投资者起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披露缺乏诚信。
这样,既能对诚实信用的信息披露人提供免责保护,鼓励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3.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中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的基石。
建立和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形成从事前防范到事后保护的一套措施。
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健全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证券欺诈的法律要件,如责任主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赔偿标准等的确定形态做出具体的规范;另一方面,推进对投资者保护的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遏制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方面的突出作用。
4.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监督作用,加强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审核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实行信息中介机构的强制审核制度。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是保证预测性盈利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的身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进行鉴证, 确保了信息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风险。
只有充分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搞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信息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中立性,才能有效地提高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质量。
5.努力培养一批权威性的预测专业机构和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有公司管理当局和财务分析师,他们互相竞争、互相牵制,共同促进了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完善。
国外研究表明,财务分析师作为公司外部的独立专业人士,其提供的盈利预测优于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盈利预测。
当前我国应积极培育一批有权威的预测专业机构和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充分利用他们在预测性盈利信息供给中的作用,增强预测性盈利信息管理层供给方的竞争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质量较差的预测信息,同时有利于提高预测性盈利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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