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应有组合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打击传销应有组合拳
作者:暂无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2期
严打应是一场持久战
平心而论,我国打击传销起步并不晚。

针对传销造成的社会危害,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人员,草拟有关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
法行为的通告》,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有效抑制了传销过热。

然而,从1 9 9 5 年开始直至1998年,传销再度进入狂热期。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取缔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等5种传销形式。

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将近20年的时间,从红头文件到行政法规,从刑法修正案再到司法解释,织就了一张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之网,为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传销活动仍频繁出现于各地,关联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使人触目惊心。

李文星等案件曝光后,又一场新的打击风暴开始。

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联手开展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翻看报道,各地战果颇丰。

李文星案发的天津市静海区,多年传销禁而未绝。

该区划分21个战区,层层立下军令状,压实主体责任,开展了“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排查,组织了“凌晨行动”“零点行动”“净海行动”“阳光清零行动”四次万人专项行动,先后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近10万人次,累计排查出租房屋7.12万余间,废旧厂房、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11万余处(次),清除捣毁非法传销窝点303处,救助教育传销人员144人,其中刑事拘留23人。

2017年8月,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向媒体宣布,经过5个多月侦查,常德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冻结银行卡300余张,扣押现金及财务折款5亿元,抓获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

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陕西省西安市警方先后破获了“8.04”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理财传销案、“8.08”新型传销案和“4.20”特大网络传销案等重大传销案件。

仅“4.20”特大网络传销案,警方便查获涉案人员22名, 6名重点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冻结涉案账户3 7个、涉案资金6 2 2万元,查明资产价值高达2174万元。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驱赶式打击也可能造成传销四处扩散蔓延。

以“蝶贝蕾”为例,早在10年前就已经重点打击过,现在依然在各地流窜。

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十几年前起源于广西,受到打击后大量人员转到长沙、合肥等地,之后又流窜到江苏、浙江等地。

可见,打击传销组织不能一阵风,必须打持久战,除了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更要坚持
不懈常态化打击。

基于传销组织的性质,与传销组织的斗争注定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然是
一场艰苦漫长的持久战。

打防并举更有疗效
仅仅是打击行动是不够的,一些传销机构和人员深知,躲过一阵又是“一片天地”。

是以,应当保持严打态势。

在天津等地的治理行动中,保持机构不撤、人员不变、力度不减,完善以联户保村街、村
街保乡镇、乡镇保全区的联防联保体系,加强与周边区域协作联动,形成“专群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对控制非法传销反弹回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宣传手段也不可缺失。

不可否认,一些传销活动较为隐蔽,给察觉带来了难度,也造成
了一些群众的上当受骗。

通过发放公开信、明白纸,通过电视广播、标语专栏、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营
造声势,制定印发举报奖励办法,教育引导民众认清非法传销危害,拒绝非法传销,积极参与
打击非法传销,也是不无有效的手段。

与此同时,对传销人员的教育改造也值得重视。

传销之所以历经多次打击,而不断死灰复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根植于人的贪念之上。

调查显示,不少常年混迹于传销组织的人员,即使是身处习惯于控制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中,当有机会逃跑或放弃传销时,他们依然会“流连忘返”。

以最近发生在天津的案例为例,据媒体报道,“蝶贝蕾”传销基层组织中的“管家”和
“扛家”,是具有对外通讯和行动自由的,如果真不想干,他们有大量逃跑机会。

但据天津静
海警方统计,每100个参与人员中,真正盼望警方前来解救的也就一两个人,95%以上的人都不愿离开。

他们“流连忘返”的原因,彻底被洗脑,失去了正常人的基本理性判断,深信传销的模式
能够改变自己的人生,带来巨额财富。

而更多的是赌徒翻本型或投机型。

他们并非不知道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但由于投入了
精力和金钱,想捞回自身损失,寄希望于“收割”别人。

这种扭曲心理,往往使他们丧失基本
道德和良心,沦为传销组织的帮凶,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单纯靠打击已很难发挥应有作用。

可见,只有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培树“正当致富”“勤劳致富”信念信心,彻底肃
清犯罪的思想土壤,才能真正根绝传销犯罪。

让立法跑赢罪恶
打击传销当务之急,还要在立法上下功夫。

我国有关打击传销的立法活动,大约经历了 10 年的周期,从行政法规到司法解释再到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过程中,立法不断完善,法网也愈发
严密。

在诞生之初,传销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并且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还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批准登记。

1998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采取了一刀切式的禁止。

此后,2000年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
的意见》,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都认为对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

2005 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这两个条例表
明了我国法律对传销和直销的不同立场。

2007 年 2 月 28 日,《刑法修正案(七)》为传销犯罪量身定制了“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罪”,让之前暂时栖身于非法经营罪之中的传销犯罪,有了“ 正名”。

针对之前立法惩处力度偏弱、法网空隙较大的弊端,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国家在立法上
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治安到刑事“大小两头”明确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条件,确定发展人员与金额的双重标准,加大对传销人员、尤其是普通参与者和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人员的惩处力度。

就刑法的完善而言,应通过调研论证,加大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刑罚力度,让违法罪恶付
出足够的成本。

应充分考量,是否扩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将传销组织的
积极参加者纳入其中。

对于多次参加传销组织、因参加传销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参加传销组织的、加入传销组
织后多次诱骗他人参加的、在参加传销非法拘禁新人过程中有殴打行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基层传销寝室的“主任”或者“家长”均应定罪处罚。

而《禁止传销条例》,则应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起协调机制、预警
机制、处置机制等,形成常态化的规制力量,及时铲除苗头隐患,防范传销“死灰复燃”。


有让滞后的《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跟上现实的步伐,才能压过传销犯罪的气焰。

风雨兼程,终见彩虹。

唯有如此,类似悲剧才不会刺痛我们的双眼。

编辑/李卫锋(lwf 26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