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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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申请刑事立案,白塔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程序违法。根据陈武旋的起诉材料,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不予立案不须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通知陈武旋预交诉讼费不当,应予纠正,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9:25:0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武旋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粤5202行初30号行政控告人。”上诉人对立法旨意的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确不应该归行政法庭管辖,应该归检察院予以监督管辖。但是,本案依据的是公安部相关规定。公安部的立法旨意无非就是防止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有法不依。因为既不立案又不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将使报案人告诉无门!是行政诉讼应该立案的。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于:本案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里说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本案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所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拒绝下达《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是基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于“明确授权”属于无中生有;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混为一谈,属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故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已经立案且交起诉费。既然已经立案,就应当审理裁定驳回,而不是不予立案驳回。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不是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依法属于一审法院有权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武旋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粤5202行初30号行政控告人。”上诉人对立法旨意的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确不应该归行政法庭管辖,应该归检察院予以监督管辖。但是,本案依据的是公安部相关规定。公安部的立法旨意无非就是防止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有法不依。因为既不立案又不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将使报案人告诉无门!是行政诉讼应该立案的。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于:本案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里说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本案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所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拒绝下达《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是基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于“明确授权”属于无中生有;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混为一谈,属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故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已经立案且交起诉费。既然已经立案,就应当审理裁定驳回,而不是不予立案驳回。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不是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依法属于一审法院有权立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武旋
【当事人】陈武旋
【当事人-个人】陈武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武旋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武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申请刑事立案,白塔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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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粤52行终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武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武旋因起诉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5202行初3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粤52行终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阳李洁新徐跃鹏
【审理法官】林阳李洁新徐跃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申请刑事立案,白塔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程序违法。根据陈武旋的起诉材料,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不予立案不须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通知陈武旋预交诉讼费不当,应予纠正,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林 阳
审判员 李洁新
审判员 徐跃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雪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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