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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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包括生产建筑物(含营地、培训、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生活福利设施、各种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购置、装饰、维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安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责任主体是指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基建项目投资实施单位。
投资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基建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程序,保证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基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批复及备案,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统计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基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对基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办公场所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视同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三)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四)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经相关部门
审核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批。
(五)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各投资责任主体决策,项目立项之后、启动投资之前需按附件要求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责任主体应在开工前完备相关手续,落实资金来源。
第七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变更和调整。
审批项目决算未经批准超过概算5%及以上,或实施结果未达到批准功能目标,公司将视情节追究投资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及物资、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投资责任主体应按公司规定定期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送基建项目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等统计报表。
第十条基建项目完工后,需按照公司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决算及审计等工作,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基建项目备案表
附件
基建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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