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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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聘用行为,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股东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事务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事务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事务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
第五条事务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声誉和专业的职业素养,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能够满足事务所的业务需求。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的业务需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制定选聘政策和流程;
(二)审计委员会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筛选,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执业记录、专业能力、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
(三)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五)股东大会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后,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与续聘
第七条事务所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应根据评估结果和业务需求进行决定。

若连续聘用同一审计机构,可以不再进行选聘工作,但应重新评估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态度等。

第四章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对聘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事务所应当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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