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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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增强对信贷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能力,促进我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XX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制度。
第二条信贷风险是金融部门的传统风险和主要风险,其预警和防范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金融部门业务的稳健经营。
信贷风险预警是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员通过有效手段,对借款客户进行系统性、连续性监测,及早发现和识别风险来源、风险范围、风险程度和风险走势,发现相应的风险警示信号,XX农村信用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的一种贷后管理行为。
第三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制度系统指标体系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及人民银行的要求一致。
根据XX农村信用社经营需要和预警监测实际需要或行业管理规定,增加必要的监测指标。
第四条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应当贯彻及时性原则:按月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贷风险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上级联社、当地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风险状况和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章监测指标
第五条总量监测:对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总量、不良贷款总额、存贷比率、不良贷款比率、不良贷款变动率等总量指标进行监测、趋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其中:
(一)存贷比率=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一般以不超过75%为标准值,借入支农再贷款的各支行可将支农再贷款纳入资金来源计算存贷比率。
根据存贷比率的大小及变化,判断是否存在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使潜在信贷风险增大的现象。
(二)不良贷款比率=不良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100%,一般以不超过1 5%为标准值。
对于超过标准值的,需对不良贷款变动作重点关注;对于不良贷款比率有上升趋势的,需提出信贷风险预警。
(三)不良贷款变动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初不良贷款余额,一般以1为标准值,超过1则说明不良贷款绝对额上升。
对于不良贷款变动率大于1且有上升趋势的,需提出信贷风险预警,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结构监测:对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结构、行业结构,以及中长期贷款比率、贷款行业投向比例等结构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重点关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结构搭配是否合理、行业投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信贷集中“垒大户”等可能引发未来潜在信贷风险的现象。
(一)期限结构。
主要是关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的资产负债结构匹配问题,对于期限结构失衡的,需提出信贷风险预警。
其中:
中长期贷款比率=余期一年以上的贷款/余期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100%,一般以不超过120%为标准值。
(二)行业结构。
主要是关注房地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钢铁、水泥、纺织等重点行业贷款的比重和资产质量,对于行业集中度高、比重大、资产质量下降的,需提出信贷风险预警。
其中:
贷款行业投向比例=对某行业贷款额/全部贷款额*100%,一
般以不超过15%为宜。
对于行业投向比例过大的,需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信贷风险预警。
第七条利率监测:对贷款欠息率、利息回收率等指标以及贷款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进行监测,关注信贷资产的价格和信贷业务收益情况。
其中:
(一)贷款欠息率=本期应收未收利息/本期应计利息收入*100%,一般以不超过20%为标准值。
若超过标准值,表明信贷业务收益存在风险,需提出信贷风险预警。
(二)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变化额)/(本期利息收入+表外应收利息变化额)*100%,一般以100%为标准值。
若低于100%,说明利息的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利息回收率较低的,需提出信贷风险预警。
第八条风险预警信号
(一)贷户财务状况风险预警信号:
1、信用等级、贷款形态由正常转为不良贷款;
2、不能按要求提供当期或充足的财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3、利润、销售、利润率、现金流量的持续下降,存货积压,对外部融资的过度依赖(流动比率明显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较快);
4、存货周转率放慢或存货增多;
5、速动比率下降;
6、负债率升高;
7、为了维持盈利或保留现金储备,经常推迟或延迟支付有关费用;
8、应收账款增加趋势;
9、企业为了保存现金而采用拖欠等不正常手段,因而无法
正确反映应付款,或其他应付债务;
10、采用其他不正常行为影响现金流动量;
11、企业毛利率下降;
12、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所对企业的账簿和财务记录不断进行检查;
13、企业欠税。
(二)行业风险预警信号:
1、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
2、出现重大技术改革,影响行业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
3、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
4、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发生影响;
5、不能适应市场或顾客需求变化;
(三)生产经营风险预警信号:
1、持有一大笔定单,如果不能如期履约可能引起重大损失;
2、产品较为单一;
3、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份信赖;
4、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5、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
6、企业地点发生了不利的变化;
7、购货商减少采购;
8、收购其他企业或开设新的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
9、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0、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
1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建设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概预算调整;
12、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下降;
13、受到台风、火灾等自然或社会灾难影响。
(四)管理风险预警信号:
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了租赁、承包、联营、并购和重组等;
2、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的变化反应较为迟缓;
3、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分歧;
4、最高管理者独裁,听不进不同意见或者周围都是说好话的人;
5、管理层品德低下,缺乏修养;
6、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变动频繁;
7、管理层的核心人员突然死亡、生病或辞职,没有相应的继承者;
8、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人员不足;
9、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性眼光和计划,没有实施或无法实施;
10、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行业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只有业务特长而没有专业特长;
11、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12、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混乱,影响收益质量;
1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14、借款人遇到纠纷和法律问题,如受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处理,主要管理人员受到涉及处罚问题;
15、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与本社不合作;
16、管理层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
17、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和报表资料;
18、借款人突然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结算银行;
19、外部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进行调整;
20、借款人违反与其他银行或债权人的协议,不能偿还其债务;
21、借款人以不正常途径或不合理条件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
22、借款人向其他银行的借款被拒绝;
23、借款人的存款余额和结算量不断下降;
24、接到许多银行的资信咨询和调查;
25、借款人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26、借款人不能提供本社所要求的信息资料;
27、借款人拒绝与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接触;
28、借款人提出再融资或重组贷款。
(五)银行信贷管理风险预警信号:
1、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2、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3、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或用贷款牟取非法收入;
4、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偿付来源与贷款目的不一致;
6、违反XX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和程序发放贷款;
7、贷款合同存在法律性的问题;
8、信贷档案不全,重要文件遗失对偿还贷款有实质性的影响;
9、本社对贷款缺乏有效监督,不了解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还款来源;
10、贷款抵押价值下降或本社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11、本社无法与借款人进行正常的联络;
12、本社不能取得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13、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贷款不断增加,没有压缩;
14、贷款需要重组或已经被重组;
15、本社已通过法律诉讼的贷款。
(六)保证担保预警信号:
1、不履行或消极履行保证责任记录;
2、对外提供担保管理不严,显得随意;
3、有未经授权而对外提供保证的历史;
4、与借款人之间有互保协议,或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连环担保关系;
5、保证人因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迫提供担保,如保证人欠借款人贷款,或其为贷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非出自本意;
6、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母子公司等股本关联关系,当本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
7、保证人具有特殊地位和背景,本社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
8、保证人对外承担债务保证责任的未清偿余额较大,已超出其承受能力;
9、保证人的财务实力较弱,对外商业信誉较差;
10、保证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差,或者保证人不具备对外提供担保的资格或没有经过充分授权等。
(七)抵押担保预警信号:
1、担保的所有权出现争议;
2、担保品的流动性变差;
3、担保品的变现价值下降;
4、担保品的折扣率上升;
5、担保品的评估与账面价值偏离较大;
6、担保品的占有与控制程度下滑;
7、担保品的保险、登记便利性和成熟性较差;
8、选择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作为担保品;
9、对办公楼、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风险估计不足,抵押率普遍较高。
10、担保品过于集中为某一类物品,或某类担保品过于集中在某地区域,这会给本社处理担保带来一定的困难。
第三章监测要求
第九条各支行要高度重视信贷风险的预警监测工作,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的动态变化和风险状况,尤其要关注房地产、消费信贷、以及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不断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条贯彻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
及时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控制好中长期贷款,着力优化信贷资金结构。
第十一条对出现风险预警的客户,贷后管理员和各分行行长应在2日内报告,XX农村信用社贷审会接到风险预警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处理。
(一)召开贷审会,研究应对措施;
(二)下达决策措施意见书;
(三)督促下级监督客户限期改正;
(四)加强账户监控,收回到期贷款,做好未到期贷款的提前催收准备工作;
(五)关注担保物,监控担保物是否能转移,隐匿损坏或损失;
(六)关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二条对提示风险预警的客户三个月内或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消除的,要及时上报专题汇报材料,报原审批机关研究制订风险化解措施,由联社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认真填报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指标体系表和报告,对于信贷业务经营中发现的各类风险,要建立不定期的风险预警和报告制度,正确评估和预警所存在的信贷业务风险,分析风险形成的条件原因,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同时,要根据不断变化着的信贷经营情况,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对目前所初步建立的信贷风险预警监测体系提出有益的改进意见,促进信贷预警监测体系
的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