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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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15
•【字号】闵府办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8〕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4月15日闵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是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为主,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四是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
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五是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应急办负责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分中心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指挥机构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专项工作。
2.4工作机构
区应急办是本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原则上由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区应急办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6专家机构
区应急办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电气、建筑、特种设备、市政、水务、环保、危险化学品、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建立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1.2区应急办要与市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
3.1.3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3.1.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市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本区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用红色表示)、Ⅱ级(严重,用橙色表示)、Ⅲ级(较重,用黄色表示)和Ⅳ级(一般,用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应急办提出并公布生产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区应急办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3.3.1区应急办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进入预警期后, 区应急办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应急机构可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在知道事故后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
4.1.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同时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并通知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区检察院。
4.1.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二是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监局和专项监管部门。
4.1.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办、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
4.1.5要加强与毗邻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政府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立即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区应急联动分中心通过“110”等接到较大以上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按照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当事故或突发事件态势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应急办、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应急联动分中心要及时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的建议上报区政府。
4.2.3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区政府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4.3.1.1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
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4.3.1.2响应级别的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2区应急办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办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派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并向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3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区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办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上报区政府。
4.4应急指挥与协调
4.4.1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协调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区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等,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
4.4.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主要包括:
(1)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4)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4.3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5医疗卫生救助
4.5.1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院前急救,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院前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5.2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收治工作。
4.6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由区环保部门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对造成污染的,应洗消。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部门增援。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4.7.2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疏散撤离期间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线路保障具体为: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4.10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4.11信息发布
由区政府承担信息发布,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公布要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4.1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
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12.2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
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区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总结
5.3.1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
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应急机构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
区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民防、医疗卫生、环保、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队伍。
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6.3救援装备保障
本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在紧急情况下,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6.7物资保障
建立本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经费保障
6.8.1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6.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预留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9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应急办协同区网格化中心调用社会力量参与增援,有关部门、单位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办和区安监局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应急意识。
企业要对职工宣传相关安生产应急知识,提高职工应急能力。
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培训
7.2.1区有关部门组织各专业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复训,区应急办负责指导。
7.2.2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社会志愿
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区应急办和区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应急处置能力。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4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区应急办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修订
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7.5.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
案》规定,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