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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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

正文: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 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2015年黄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项目名称。

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LED显示屏,电子白板,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影碟播放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粉碎机,办公家具,图书档案装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商务车、客车、校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光端机、不间断电源、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终端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移动存储设备,其它存储设备,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信息安全安防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计算机通用软件,制服。

2、限额标准及要求。

预算单位采购以上项目金额在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规定自行分散采购。

其中,办公家具、图书档案装具,采购 10万元及以下,由单位凭“采购证”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尚未确定协议供应商的,实行自行分散采购。

(二)工程类。

1、项目名称。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限额标准及要求。

预算单位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凡国家对工程代理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采购;凡国家未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代理机构采购。

(三)服务类。

1、项目名称。

市级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一般印刷业务,会议、培训,通用软件维护,网络开发及维护,通信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责任保险。

2、限额标准及要求。

预算单位采购以上服务项目金额在 5万元(不含 5万元)以上的,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规定自行分散采购。

实行政府协议采购管理的服务项目,由单位凭“采购证”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自行分散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项目名称。

发电变电设备,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质量技术检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设备和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殡葬设备,教学专用设备、仪器,交通管理监控专用
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专业导航设备(含GPS)。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高中教科书,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工具和仪器,劳保用品,大中专院校教科书,图书资料。

药品,疫苗,医疗专用耗材。

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2、限额标准及要求。

预算单位采购以上项目金额在 10万元(不含 10万元)以上的,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规定自行分散采购。

(二)工程类。

采购金额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单位采购以上工程项目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规定自行分散采购。

(三)服务类。

1、项目名称。

车辆加油,汽车内装饰,法律服务,演出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采购代理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检查服务,公务出行服务,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专用软件、系统的开发及维护,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2、限额标准及要求。

预算单位采购以上项目金额在 10万元(不含 10万元)以上的,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规定自行分散采购。

三、其他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汇总年批量 10万元以下(包含10万)的项目,由单位自行分散采购。

单项采购年汇总量 1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部门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代理机构采购。

(四)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单位直接按内部采购流程采购,不须申报采购计划和合同确认。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5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

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由本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性资金。

(二)市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三)市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六)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

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

(八)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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