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故意既遂的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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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作为第三种行为类型
A. 含义:行为人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 间存在的支配关系 B. 持有的性质 a. 作为说(如何取得?) b. 不作为说(交出义务?) c. 第三种行为类型说(既不是如何取得,也 不是交出义务,而是对控制状态的否定评 价)
(二)行为主体
1. 自然人 2. 单位
1. 自然人
2. 单位
(1)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 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 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 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 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3. 行为的要素
(1)行为的体素:举止性(身体的动静) (2)行为的心素:有意性 A. 不具有有意性的行为:①反射行为;②机 械行为(强制行为);③本能行为
B. 具有有意性的行为:①自动行为;②冲动 行为;③精神胁迫行为;④忘却行为;⑤ 原因自由行为
3. 行为的类型: 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 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a. 主体特征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 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 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 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 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 罪处理。
单位为个人利益或者单位少数成员利益实施 的犯罪,应当按照有关个人犯罪处理。
d. 法律特征:单位贷款诈骗与单位盗窃 是否按照贷款诈骗罪与盗窃罪处理?
否定说 (1)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作出规定:“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 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 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 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 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我们认为,对单位盗窃不能以盗窃 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 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有关 条文中,均没有单位犯罪的。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肯定说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 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的批复》明确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 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 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学说上的争议
否定说: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以单位构成犯罪 为前提的,既然单位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上 述人员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 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单罚制——仅处罚个人
①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 施的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②单位实施的过失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 ③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违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 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a. 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 行为特征: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 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c. 目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 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d. 法律特征: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1)作为
a. b. c. d. e. 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 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例如爆炸)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例如决水)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岳仕群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与被告人岳仕群系夫妻关系,被告人 之女许xx(未满14周岁)随母在被害人家共同 生活。被害人与被告人因被害人不愿意出资 为被告人女儿许xx上中学、办理户口等家庭 经济问题经常吵架。被告人之女许xx也因为 被害人对其歧视性言行而积怨。两人经合谋 后,决定以投毒的方式报复杀害被害人。被 告人岳仕群购买了“毒鼠强”,其女儿许xx 将“毒鼠强”当着被告人岳仕群的面掺入被 害人的饭内,被害人中毒死亡。
(1)自然人的一般特征 (2)身份犯的具体类型 a. 以特定职务为内容(国家工作人员(第382条)) b. 以特定职业为内容(医务人员(第335条)) c. 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201条)) d. 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第305条)) e. 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128 条)) f. 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严重性病患者(第360条)) g. 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第294条)) h. 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第336 条))
(2)不作为
a. 含义: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并且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因而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的 行为方式。 b. 成立条件:(1)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法律 明文规定的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 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 起的作为义务);(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3)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 c. 类型: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构成要件的功能
1. 2. 3. 4. 自由保障功能 犯罪个别化功能 违法性推定机能 故意规制功能
(三)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1. 描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的构成要 件要素
2. 封闭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开放的构成要件要 素(非法定的目的犯,如伪造货币罪)
3.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 素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主体都 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许XX不满14周岁,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故本案不构成共同犯罪。许xx为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尚缺乏辨别能力,她的投 毒行为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准许。许xx将“毒鼠强”当 着被告人的面掺人被害人的饭内,被告人没有阻止是 希望毒死被害人的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有杀人的犯罪 故意。许xx的行为是受被告人指使而实施的行为。因 此,被告人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 作用,许XX的行为应视为受被告人指使、利用而实施 的行为,故被告人岳仕群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本案应负 全部刑事责任。
ii.
b. 行为特征
未经单位决策程序所实施的盗用、冒用单位 名义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 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并不具有决策权的 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 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 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均不属于单位 犯罪,应当按照相关的自然人犯罪处理。
c. 目的特征
191明知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肯定说: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犯罪的情 况下,对单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 妨害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的类型
a. 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 罪;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b.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1)多数在法条之后另起一 款规定,并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以与个人犯罪相同之刑;(2)少数在 本条规定不纯正单位犯罪之后,对单位中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较个人犯罪为 轻之刑;(3)在刑法分则某些章之下“节”的末 尾设专条规定本届的所有单位犯罪(刑法第220条 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侵犯知识 产权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既遂的作为犯
构成要件符合性
目录
一、概述 二、客观的构成要件 三、主观的构成要件 四、混合的构成要件:罪量
一、概述
(一)什么是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的功能 (三)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一)什么是构成要件
1. 构成要件与刑法分则(刑罚法规)条文的 关系(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2. 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符合性 3. 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 4. 构成要件、违法性及罪责的关系
(4)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a.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 罚(如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b. 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客观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 (二)行为主体 (三)行为客体 (四)结果 (五)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六)客观附随情状
(一)行为
1. “无行为即无犯罪”(行为原则)——刑 法不惩罚思想 2. 行为的学说 3. 行为的要素 4. 行为的类型: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2. 行为的学说
(1)因果行为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 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 (2)目的行为论:行为是目的的实现。 (3)社会行为论:凡人类的举止(不论作为还 是不作为),不问故意或过失,只要足以惹起 有害于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会重要性,都是行 为。 (4)人格行为论: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行为 是人格的体现,是在人格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 根据行为人的主体态度而实施的。
d. 单位犯罪与单位消灭
①2002年7 月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 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 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 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②单位分立与合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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