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复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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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复审意见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4.01.19
•【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6号
•【施行日期】1994.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1994年1月19日证监发审字[1994]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对<关于1993年公开发行电力企业股票额度的请示>的批复》[内证券委(1993)2号]、《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内证股字(1993)9号],内蒙古自治区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的批复》[内股份办通字(1993)11号],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元(其中公司职工股500万元),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统一协调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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