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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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卫监发[1997]第2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发〔1997〕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左(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元月开始施行,至此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
要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国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手续,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1997年1月1日起,拟新生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者,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
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复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两所的具体分工由我部卫生监督司另行规定。
有关产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仲裁工作由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认定有关机构,承担需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需卫生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初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七、凡取得有效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各地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产品进行重新登记、审批。
八、为使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卫生监督司反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
第一条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由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是: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
(二)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用的各类水质处理器;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类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审批。
第五条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二)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第六条由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批的产品应按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阶段的检验。
检验合格后,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申请。
经初审合格后,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审阶段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批。
(二)卫生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检验报告后,应于四个月以内组织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卫生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
复。
第七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批的产品到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申请者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样品及有关资料,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者委托其向卫生部申请的委托书。
(二)卫生部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4个月以内组织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
第八条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批的产品应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样品及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月以内组织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评审合格的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化学、给水处理工程、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聘请,任期3年。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产品评审情况应当保密,对送审资料不得引用和外传。
第十一条评审的产品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评审同意后,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参加评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批准文件有效期四年。
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卫水字[年份]GS××××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国卫水字[年份]
JS××××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水字[年份]S××××号。
第十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验按本规程附件3、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申请表(略)
附件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审批申请表(略)
附件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要求(略)
附件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验方法(略)
附件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