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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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管理公约
总则
为了将广场共同打造成高品质的购物休闲场所,为经营者的可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的商业管理服务,保障物业的安全,鉴于商业业态的特殊性,特制定广场商铺管理公约,所有商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以共同维护广场的长期繁荣和发展;
本规定条款适用于联盛广场以下简称广场项目的所有商铺;
第一条营业时间规定
1、广场的营业时间:上午 09::00 至晚上 21: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周五、周六营业时间为上午 09::00 至晚上 21:30 ;如遇季节变化、节日庆典和大型主题活动等,管理公司有权对营业时间进行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2、广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均对外开放,各商铺应遵照统一时间和管理公司的规定按时营业,不得自行确定营业时间,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特殊行业,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营业时间的,需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并进行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营业时间;
第二条经营管理规定
1、各商铺经营者保证其在商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2、各商铺不得擅自变更商铺经营品牌及范围,如因经营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及品牌的,需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3、商铺经营者应对自己在联盛广场的经营行为负完全责任,自负盈亏,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相关费用;
4、商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公共走道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服从联盛广场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5、在经营过程中若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各商铺经营者应自行负责并承担完全法律赔偿责任;
6、各商铺经营者在从事商铺经营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中,不得使用联盛广场这一名称,也不得以的名义对外借贷或对债务进行抵押和做其他形式的担保;
7、商铺经营者应对受其委托的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向联盛广场管理公司负责,并承担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安全管理规定
1、各商铺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自身的消防、治安工作,并协助管理公司检查商铺安全;各商铺经营者不得在商铺的防火卷帘门、楼梯间、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及物品,如因经营者原因造成消防、治安及其他事故对场地、附属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商铺经营者应予赔偿;
2、商户与广场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委托保险和人生委托保险关系,商铺经营者应于接收该物业后5日内以该物业场所和自有财物为标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之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财产险,投保费用由商铺经营者自行承担;若未办理投保,由此在经营者物业场所内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或其它财物损失由商铺经营者自行承担;
3、各商铺不得在商铺内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刺激性气味、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4、各商铺必须维护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
5、商铺经营者必须保持商铺范围内及周边的消防道的畅通,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吸烟、堆放垃圾或阻挡、遮蔽、占有等一切影响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使用之行为;
6、管理公司负责联盛广场范围内的公共秩序,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广场范围内的
公共秩序实施治安防范工作;
7、盗窃
7. 1 如发现有盗窃的情况,请立即通知物业管理部和公安局并积极的配合他们的工作;
7. 2 如阁下进入店内发现已经发生盗窃,请不要触碰任何物件,以便于公安人员到场取证;
7. 3 通知你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8、防火
8.1 店内需安装灭火筒并定期安排检查灭火筒应放置于容易取到的地方;
8.2 仓库应保持出口畅通,必须严禁烟火仓库显眼地方应放置严禁烟火之标志;
8.3 喷淋头、烟感等消防设施不得有物体阻碍,不得悬挂任何物件于天花及喷淋头下,所有货品的放置应低于距喷淋头下最少半米的地方;
8.4 请妥善放置和正确处理易燃物品如清洁剂、天拿水等,不得在铺内放置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和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商场发售或派送氢气球;
8.5 所有经营户不得在店铺内煮食或进行食品制作餐饮店铺除外,禁止使用蜡烛、煤油灯、煤油汽灯、液化器灯照明;不准在商铺内存放,使用煤炉、煤油炉、电热棒、电热椅、液化气炉、液化气卡式炉、电饭煲等炉具以及电热器具等,屡劝不听者,物业管理部有权予以没收;
8.6 如阁下的店铺遇到突然停电,请关闭所有电器设备,通知物业管理部前来检修,在遇到商场全面停电时,工程人员会尽快通知你们有关停电的原因及预计恢复供电的时间;
8.7 未经物业管理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改装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线路、报警系统及消防器材和其附属物及周边的结构等,一经发现必须限期整改,造成事故者,赔偿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8 未经物业管理部同意,不准乱搭电线和擅自增加铺内用电使用功率,如需使用或增加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得物业管理部审核、批准;
第四条卫生管理规定
1、各商铺经营者自行负责其租赁物业内部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并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管理公司做好门前三包;
2、商铺经营者应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指定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落实保洁措施、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在营业时间内保持区内的环境整洁,达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保洁标准要求;
3、各商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禁止在联盛广场任何公共区域、走道、扶梯间、地下室等地方用餐、吸烟等;
4、餐饮业保洁制度与要求
4.1地坪:无裸露垃圾、无积水、无油污、无鼠虫类;
4.2落水处:无垃圾、无污染,设有防鼠网,保证落水畅通;
4.3餐饮业商铺经营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并与卫生制度一起张贴上墙;
4.4餐饮业商铺经营者应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定期的除害杀虫工作,在经受市、区、街道及至全国检查时,如发生现有四害超标不符合要求者,其责任、罚款等均应由该商铺经营者承担;
4.5餐饮业商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做好食品卫生防疫工作;在经受市区、街道及全国检查时,如发现餐饮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卫生法或不符合规定要求者,其责任罚款等均由商铺经营者承担;
4.6餐饮业商铺经营者应该做好厨房、卫生间等部位的防水处理,如因装修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渗漏及其他事故,损失由商铺经营者自行承担;并承担对其他经营者带来的损失;
5、商铺垃圾的处理
5.1各商铺经营者应按照联盛广场的规定进行垃圾的收集、分类、清运、倾倒工作;
5.2垃圾的处理:泔水垃圾必须由先将泔水垃圾装入专用密封容器内方可进行清运,干垃圾装袋应完整无破损,袋口应扎紧不散漏;垃圾的清运应按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清运,如造成公共部位的影响,商户需自行清理并承担费用;
5.3垃圾的堆放:商铺的经营及生活垃圾须在管理公司指定地点堆放,不得随意乱倒,不得在公共地方停放与清理,并随时接受联盛广场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5.4餐饮等经营性垃圾的处理:按照管理公司的规定每天由各商户自行定时清理,或由管理公司指定的专业公司每天定时清理,费用由商户自理;
6、三废的处理
6.1餐饮商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处理排水、排油烟、排油污等,废水、废气、废物如有因乱排乱放超标,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业主被国家环保部门处罚,其责任、罚款等均应由餐饮商铺经营者承担;
6.2餐饮商铺经营者如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保洁工作,经提醒指出仍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管理公司将采取代为整改的措施,代为整改费用由该餐饮商铺经营者承担;
第五条店招、橱窗及广告宣传活动的管理
1、关于店招管理的规定
1.1店招内容由商铺经营者自行设计,但需按商业管理公司确定的安装位置及尺寸进行制作,并由管理公司审核批准,以利于提升联盛广场的整体形象和商业氛围,便于统一管理;
1.2所有内外店招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不得对社会公民有误导欺骗或违反国家法规之内容,若有上述情况商铺经营者必须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店招内容必须遵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3商铺经营者如需更改店招,需报经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1.4商铺经营者不得在联盛广场公共区域的任何地方自行装置或竖立任何店招、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竹竿、天线、舞台、遮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体或结构;
1.5商铺的橱窗做到明亮、整洁、协调、美观,不得擅自在橱窗内外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等,如确实有经营需要的,应事先向广场管理公司书面申报,通过审批通过的方可张贴;
2、外墙及公共区域广告位使用规定
2.1为了塑造广场的整体商业形象,满足经营者的需要,经营者可以有偿租用外墙和公共区域内广告位;原则上广告位的招租对象为广场的经营者;
2.2经营者如需使用广告位,应事先与管理公司联系,订立租用合同;
2.3广告内容由经营者自行设计并报管理公司审核,画面设计、制作和更换费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不得改变广告位的结构、尺寸和外观;
2.4管理公司向租赁外墙广告位的商铺经营者一次性收取广告工程制作成本费等相关费用,每年向租用者收取一定发布费与使用费;广告位收益将补贴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于广场的整体宣传、推广;
2.5商铺内外广告位由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商铺经营者不得擅自在橱窗内外随意装设店徽广告、陈列通知、招贴标语等;
3、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3.1商铺经营者可有偿租用广场道旗杆,画面内容设计、制作和安装费用由租用者自己承担,
但是画面内容需报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3.2任何商铺经营者不得擅自在广场举办活动,如需在广场上举行活动,需事先向管理公司申请,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并缴纳场租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3.3广场内经营者不得以的名义从事对外宣传、促销活动;
3.4广场内的商铺经营者如发售会员卡、贵宾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充值卡、现金卡或有价券证,均须到联盛广场管理公司备案;如因经营原因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上述卡片、券证失效、停用或报废即不能使用,商铺经营者必须提前登报或利用其他媒体渠道告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商铺经营者对自己的此项经营活动负完全负责,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4、亮化管理规定
广场管理公司负责制定亮化标准,拟定并执行亮化的具体方案;联盛广场统一营业时间内,各商铺内部和公共区域必须亮化,节假日、双休日及店庆等相关特定时间段的特殊亮化要求,商铺经营者根据管理公司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电梯管理规定
1、管理公司将根据商铺营业需要,安排广场内电梯的使用时间;
2、商铺经营者应根据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观光梯、客梯、货梯与自动扶梯;
3、观光梯、客梯与自动扶梯仅限运载人员之用途,禁止搬运货物及垃圾,特殊用途需报管理公司书面批准;
4、任何超重、超长、超高、超宽物件及污秽物,不得强行进入电梯;
5、经营期间商铺的货物必须通过货梯上下楼包括地下一、二层,严禁使用观光梯、客梯与自动扶梯搭载、运送货品;装修期间,所有商户均不的使用电梯包括货梯运送装修材料、垃圾、货架、设施设备等,必须利用电梯运送的均需经过管理公司书面批准,或批准后使用的必须做好电梯的成品保护工作;
6、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由于商铺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电梯设备损坏的,该商铺经营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7、商铺经营者应听从安保人员或广场其他管理人员的安排,文明使用电梯,禁止长时间占用电梯妨碍他人使用;
8、商铺经营者若需要在电梯正常运行时间以外的时间里使用电梯,非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使用费用;
第七条商铺装修管理规定
1、各商铺经营者在进场装修前15 日内,应向管理公司递交商铺内部装修、陈设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经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装修、使用过程中,各商铺经营者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结构和基础结构,不得破坏、改变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露台等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或在外墙及公共部位增加设施,也不得变更其使用功能或用途;
3、装修时必须用布幔等材料将施工场地进行封闭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经营和顾客,否则管理公司有权令其停工;商铺正常营业后,部分商铺再次装潢的,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
4、商铺装修时不得占用任何公共空间,施工过程的所有材料、装修垃圾等的存放必须限制在商户的单位租赁范围内,不得阻塞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区域部分;所有废弃物、垃圾等杂物都必须由商户以袋装的方式,按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堆放店进行清运;
5、商铺装修时必须预留或保留原有水管、排污系统、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等的检修口,并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或维修单位的正常维护和检修;
6、管理公司可在商铺以外根据需要在联盛广场范围内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封闭或
更改公共通道,各商铺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商铺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赔偿;管理公司在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前给予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商铺可能产生之干扰;
7、商铺进场装修管理规定未尽事项参照联盛广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货物进出的管理
1、商铺经营者货物进出必须按照联盛广场指定的路线,在指定时间进出,管理公司将安排专人监督;商铺货品的出场必须事先到管理公司办理货品出场放行条,由商铺经营者及管理公司确认、核对后方可放行;
2、货物的进出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3、货物的进出需使用货梯的,参照本公约电梯管理规定执行;
4、如商铺经营者在搬运货物中损害了联盛广场公共设施、设备、道路等,需向商业管理公司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5、所有出入联盛广场的货车需按照管理公司指定的路线、地点进行停靠,卸货,卸货完毕即走,不得随意停留、卸货或进入地下停车场装卸货物,如确实有需要的,需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进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包括泊车、洗车、获准装卸货车辆等均遵守广场停车场管理规定,违者参照广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车辆管理规定
6.1凡进入融汇广场的车辆必须泊于停车场内,未经许可擅自停泊于停车场以外地方的车辆将被处于罚款;
6.2 驾驶人必须遵守停车场交通规则及指示路牌、限制时速行车,并听从保安人员的现场指挥;
6.3车位停放、行驶不得令本公司公共财产、公共设施或其他车主的财产蒙受损害,否则物业管理部有权制止其行为并有权追究其一切赔偿责任;
6.4 融汇广场对停车场内车辆之财物或配件被盗窃、破坏及任何人身之伤害、伤亡概不负责;
7. 上、下货物管理
7.1经营户上、下货物必须使用物业管理部指定的服务通道及上、落货点进行上、下货,倘运送过程中须经过公共场所或需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租户必须预先向物业管理部申请,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落货;
7.2货物运送应使用指定的电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载客电梯和扶手电梯,严禁未经物业管理部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上、下货,物业管理部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并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7.3经营户严禁使用铁辘车,严禁货车直接开到广场上或商场内,以免造成地面损坏,因拖行物品而有损地面和相关设施、设备者按市价赔偿;
8、保安措施
8.1 非开放时间进、出管理
非开放时间商场不允许任何人员进入商场或店铺,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管理公司,进入商场或铺内时,有关人员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及登记,并在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会获准进入;
8.2 撤场或出货管理
商户撤场或出货须提前通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撤场或出货手续并经保安部门确认后方可撤场或出货,如需于非开放时间撤场或出货,须在9:00-17:30间办理好相关手续,经保安部门确认后放可出货;
8.3请确保贵方雇员均熟悉上述保安规定,以免保安人员严格执行上述措施或拒绝他们进
入商场、铺内或出货时发生尴尬或冲突;
8.4 商铺内的安全保障均是租户自己的责任,请确保所有雇员全职/临时均熟知联盛广场保安事项的规定;同时,敬请紧记以下的处理方式:
8.4.1租户须向物业管理部提供一份职员名单和联络方式,以便于我们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联系,如有任何联络资料和人员的变动,请通知我们做出必要的修订,以免因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络和管理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8.4.2 就任何可引致安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报告;
8.4.3 请检查店铺内所有货品的放置或布置是否有利于安全;
8.4.4 关铺时请检查店铺内所有门户是否完好并确认锁好后,方可离去;
9.相关供、排水系统和建筑设施、设备渗漏
9.1 立即通知物业管理部前来检修;
9.2 请把货物远离渗漏的地方;
9.3 记录所有被损坏的物件;
9.4 通知你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各商铺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的,管理公司可采取警告、规劝等方式进行制止,制止后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拒不改正的或已经造成损失及影响的,一切责任均由商铺经营者承担;
2、各商铺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公约的规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本公约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事宜
l、本管理公约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2、商铺经营者开业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到管理公司备案;
3、根据本管理公约订立、增加、删减或更改的任何联盛广场商铺管理制度或发布的通知、布告,在送达商铺经营者后,即构成对所有商铺租户、雇员、客户及承包商是足够及有效的通知,并成为对本管理公约的补充和修正;
4、除了管理公司依据广场之管理需要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布告外,所有由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信件及文件,由专人送达商铺经营者或用挂号信及传真至商铺经营者在本公约所载之通讯地址,如有其它变更,商铺经营者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公司,否则寄送或传真到本公约所载之通讯地址视为已送达;
5、本公约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公约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6、本公约作为广场商铺租赁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公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市地方法规条例约束,今后若与政府法律及地方法规相抵触时,以政府及地方文件为准,本规定也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本公约一式两份,商铺经营者一份,管理公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