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值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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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值班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信访值班工作是指法院安排专门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法院信访值班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
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条法院信访值班工作应当由院领导负责,并由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二、信访接待
第五条法院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并明确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和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法院工作人员,熟悉法院
的各项工作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七条值班人员应当在接待时间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
解答法律咨询,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来访群众的隐私信息,不得借
机向来访群众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信访事项处理
第九条值班人员对来访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听取,详细记录,并根据
信访事项的性质和情况,及时作出合理的引导和建议。
第十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诉讼事项,值班人员应当告知其应当提交的诉讼材料和
诉讼程序,并指导其进行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非诉讼事项,值班人员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情况,
及时引导来访群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者协助来访群众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投诉、举报等事项,值班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院领导,
并按照院领导的指示进行处理。
四、信访事项跟进
第十三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值班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
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值班人员应当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向来
访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法院应当为信访值班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宣传资料等。
第十七条法院应当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对值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值班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
六、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隐私等行为的,依法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来访群众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