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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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
6.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