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宁东社会事务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333号),为了落实好危重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组织专家讨论制定了孕产妇门诊健康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统一推广使用。
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使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好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及高危专案管理等职责,全程管理高危孕产妇,防止危重孕产妇流动、管理信息“中断”而发生风险,减少孕产妇死亡发生。
二、内容和流程
(一)建档单位。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县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保健机构。
(二)建档对象。
首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
(三)档案使用流程。
1.各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建档工作,并设立档案专柜。
2.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由建档工作人员为其建立《档案》,向孕产妇讲解档案的内容、作用、意义和使用方法,并告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领取《母子健康手册》。
3.建档工作人员对建档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分别进行统一编号,将编号同时记录在《档案》和《母子健康手册》封皮上,以便管理。
4.孕产保健门诊医务人员将每次健康检查结果及主要指导意见记录在《档案》和《母子健康手册》中,并详细查看《母子健康手册》的自我记录内容,全面了解孕产妇相关情况,及时给予指导。
5.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详细记录在《高危孕产妇追踪管理情况表》中,由建档医疗、保健机构安排专人,定期负责追踪孕产妇情况,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档案》由建档机构建档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孕37周后移交建档机构产科住院部,并对接好后续跟踪随访工作。
6.建档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全程负责孕产妇产检、分娩工作,引导孕产妇在建档单位分娩。
对计划在建档机构外分娩的孕产妇,由建档工作人员将档案移交计划分娩的单位,并签字交接明确责任,以便分娩单位医务人员继续管理;《母子健康手册》由孕产妇本人保存,并要求其在每次产检时携带。
7.对“红色”的孕产妇,须及时转入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应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由市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9年1月10日前)。
各市、县(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启动推广使用工作,印制档案、开展人员培训和社会宣传、优化使用和管理流程。
(二)实施阶段(2020年1月10日-)。
从2020年1月10日起,各市、县(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档案》推广使用工作。
实施初期,由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统一印制2万册《档案》发各县(市、区),印刷经费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贫困地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经费中支出。
此后提供内容及电子版,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需求量自行印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档案》专案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使用《档案》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指派专人做好建档孕产妇资料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规定落实信息保密要求。
对不认真落实专案管理制度造成死亡风险的,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明确档案及手册的发放、使用,确保《档案》及《母子健康手册》顺利推广使用,并负责本辖区《档案》和《母子健康手册》工作的督查指导与落实。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孕产妇建档、追踪管理,切实落实高危孕产妇专人专案、动态监管、集中救治工作。
(三)做好工作衔接。
从2020年1月1日起,初次建档的孕产妇,一律使用《档案》和《母子健康手册》,不再使用原《孕产妇保健手册》;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照《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提供相关服务,《母子健康手册》中医务人员检查记录将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数据来源和依据。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