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市区大地窝堡村和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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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市区大地窝堡村和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17
•【字号】乌政通[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市区大地窝堡村和头屯河区
河南庄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乌政通[200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1040号)批准,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新市区大地窝堡村和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土地。
现将该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新市区大地窝堡村和头屯河区河南庄村集体所有土地,地类为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共计39.191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1.057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4.1548公顷,未利用地面积13.9794公顷。
地块分东西两块,西面地块四至:东至现机场用地;南至乌昌辅道;西至乌昌高速公路;北至海南航空新疆公司用地。
东面地块四至:东至乌鲁木齐市瑞发建材厂;南至规划北外环路;西至机场用地;北至机场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面积(公顷)土地补偿标准(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元/公顷)
耕地21.05764860001134000
建设用地 4.1548108000不支付
未利用地 13.9794108000不支付
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乌市青年路26号市国土资源局七楼707房间)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静峰,电话:8868314。
请相互转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上述被征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及其它投资建设活动,否则将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15天,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