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宝莉侵权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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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宝莉侵权案例及分析
提起巴宝莉,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这个品牌的各种包包。
其设计独特、风格鲜明、款式时尚、质量上乘,一直深受时尚界人士的喜爱,是国际奢侈品大牌众多新款包包中的常客。
巴宝莉在中国最早是成立于2001年,从2003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产品在国内一直销售火爆,深受消费者们的喜爱。
目前巴宝莉在中国拥有20家专卖店,并拥有中国首个奢侈品授权零售商品牌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包括私人定制服务等。
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其与众多国际知名奢侈品大牌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国内也备受追捧。
其品牌被很多品牌抢注了商标,但其中也不乏知名的品牌。
虽然在国内还未有相关法律对其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国外一些大型奢侈品牌对其品牌的抢注还是会给国内的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给中国的经营者造成一定的困扰和损失,这些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
对于巴宝莉与中国内地市场上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均有涉及。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分析这起案件的相关情况和原因以及裁判结果,以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时装箱包、鞋履、皮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国内注册有“BALLIGHT”(巴宝莉)商标。
该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BALLIGHT”商标,并于2008年1月1日被核准注册。
2007年10月28日,该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4月27日获得商标局的裁定,认定该公司在中国申请的商品“BALLIGHT”商标未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6月8日,巴宝莉在中国取得了“BALLIGHT BARLIGHT”“BALLIGHT BARLIGHT BARLIGHT BARLIGHT”等注册商标与巴宝莉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
此后巴宝莉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均未得到回复。
巴宝莉在华经营过程中发现涉案商品已在多地发生侵权行为。
经与巴宝莉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012年4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并判令巴宝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及合理支出51万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巴宝莉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实施了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对经营者的行为发生混淆和误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1)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经营行为;(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3)违反法律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巴宝莉公司与优衣库公司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均有“优衣库”字样,且优衣库公司也曾作为权利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因此,法院认定优衣库公司构成对巴宝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合理且合法。
因此该院依法判决优衣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优衣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中的字与其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请求裁定予以核准。
商标局复审或者异议后,仍认为该注册商标确已核准注册的,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不是本法意义上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影响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
商标权具有独创性,商标权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使用。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干涉或者破坏工作。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停止使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未经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商标权人许可利用其注册商标对其商品和服务进行销售或者推销的,都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实现惩罚性赔偿作用。
四、案件分析
巴宝莉的经营范围是奢侈品销售工艺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在全球有20个分支机构。
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并不规范,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上海地区在全国设有众多的授权专卖店。
巴宝莉在中国开设的商场中有近10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
而且大多数商场都是与巴宝莉有密切合作的品牌商授权在中国开设专卖店,其经营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奢侈品行业以及服饰行业。
该案件涉及的品牌为巴宝莉,为品牌权利人巴宝莉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品牌,该品牌被列为了被告单位。
目前该品牌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了业务,在内地的商场都有其固定的渠道,而且该品牌在中国市场一直非常火爆,其产品销量一直非常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这也是此次案件中巴宝莉公司最为重视和看重的一个方面,由于该公司之前注册过“巴宝莉”商标,其在中国内地的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是证明自己并没有将“巴宝莉”作为自己产品中的一个使用商标的理由。
所以一旦其将“巴宝莉”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使用在与巴宝莉公司共同经营的商品上,那么就会给消费者和品牌权利人造成侵权等不良影响。
五、律师建议
目前在中国的市场上,商标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将不具有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使用,以达到混淆消费者的目的;二是将他人注册的商标使用,在不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时,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三是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将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作为其商品销售等。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会出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是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近似标识。
三是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不同商品类别上进行不当使用会出现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商标侵权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向广大投资者们提出几点建议:1.申请注册前要注意识别他人是否有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有哪些商标或存在已授权情形呢?②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③申请商标注册后要注意查看该商标是否有效。
④要注意多向商标局查询有无其他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