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朱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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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朱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8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树峰李瑞玲王利霞
【审理法官】崔树峰李瑞玲王利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晓;朱晓霞
【当事人】刘晓朱晓霞
【当事人-个人】刘晓朱晓霞
【代理律师/律所】刘琪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刘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琪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刘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琪刘乾
【代理律所】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晓
【被告】朱晓霞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聊衡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副本未及时送交给刘晓,以方便其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另受疫情影响,结合本案的综合陈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鉴定意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聊衡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副本未及时送交给刘晓,以方便其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另受疫情影响,结合本案的综合陈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5:16:58
刘晓、朱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民终8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霞。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晓因与被上诉人朱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聊衡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副本未及时送交给刘晓,以方便其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另受疫情影响,结合本案的综合陈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崔树峰
审判员李瑞玲
审判员王利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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