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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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牡师政发[2005]127号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学院在《2005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行创新学分制,为了更好地加强创新学分的认定与规范管理,发挥创新学分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大学生凡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成果均可申请获得创新学分。
包括:各类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调查、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等。
二、学分要求
设置6个创新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创新学分最低不少于1学分,最高可获6学分。
三、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学院从宏观上制定创新学分认定标准,各系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自行制定本系的创新学分认定细则,并把创新学分认定细则上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总体上从以下三个级别进行认定:国家级、省级、校级。
1、各种学科竞赛、比赛:参加国家级的,根据其获得的名次和奖项,最高可计6学分,最低可计4学分;参加省级的,根据其获得的名次和奖项,最高可计4学分,最低可计2学分;参加校级(含市级)的,根据其获得的名次和奖项,最高可计2学分,最低可计0.5学分;
2、学术研究: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可计6学分,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并有相应的成果等,可计3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可计4学分;在省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可计3学分。
3、科技发明创造:学生科技发明创造得到国家级认定获得一定奖项的,可计6学分;得到省级(含市级)认定获得一定奖项的,可计3学分。
4、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艺术创作等,可计6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艺术创作等,可计3学分;在校级(含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艺术创作等,可计1学分;
5、考试:外语专业八级考试通过的,可计2学分,外语专业四级通过的,可计1学分,大学外语四级通过的,可计1学分,六级考试通过的,可计2学分;计算机国家级考试通过的,视其等级最高可计2学分,最低可计1学分,计算机省级考
试通过的,可计1学分;其他省级以上考试(BEC考试、资格证书考试、雅思考试等)酌情可计1学分。
6、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撰写一份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经认定可获1学分。
7、社会实践:分为承担社会工作和社会志愿者实践,表现突出者,分别可获1学分。
8、课外活动:积极参与专业特点结合的第二课堂活动,各单位要做好活动记录,凡学生在一学期内能够完整地参加一项课外活动的,每个学期计0.5学分。
凡是没有获得过其他奖励的学生,至少应该获得1个课外活动学分。
8、其他未尽事项应获得的创新学分,各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在细则中说明。
但以下3种情况不能获得创新学分:1、在非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2、证明材料不全的;3、弄虚作假的。
四、有关记分说明
1、所有奖项或成果均按项记分。
若每个奖项或成果由多人完成,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成员贡献大小分配奖励学分。
2、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记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社会工作凭用人单位的证明和鉴定记分;志愿者工作凭志愿者组织的证明和鉴定记分。
五、创新学分认定程序
1、每学期的第三周之前,由各系组织学生申报。
学生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成果由负责人申报。
申报时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的创新学分经学生所在单位创新学分认定小组确认同意后,填写认定意见,并由各系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3、由教务处进行审批,并在学生所在系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即可获得创新学分,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4、对申报的创新学分认定有争议时,由各系创新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复议鉴定,最后把复议鉴定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创新学分者须提供创新成果相应的证明材料,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必须是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获奖(含通过考试的、取得资格的)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七、创新学分的使用与记载
1、学生通过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比赛、科技发明、学术研究论文发表等活动获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中的学分。
2、获得创新学分的学生在评优、评定奖学金等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3、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八、实施对象
本实施方案试用2005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生
本实施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2、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记录表
3、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汇总报表
牡丹江师范学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