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渝经信环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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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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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渝经信环资〔201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我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重庆市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
根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法推动节能降耗,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促进全市工业节能有序开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
(一)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对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30家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水泥等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和阶梯电价专项监察。

按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要求,组织1家钢铁企业、3家电解铝企业、49家水泥企业(含16家水泥粉磨企业)就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实施专项监察。

一是对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检查2017年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各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要求,核查2017年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并按程序将核查结果函告市物价部门。

(三)化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三五”期间高耗能行业企业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统一安排,根据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组织我市23家化工企业、13家造纸企业共36家高耗能企业就2017年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对不达标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机电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国家标准,对全市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空压机等37家主要用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

二、组织开展市级重点节能监察工作
(五)烧结砖瓦企业能耗达标情况节能监察。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GB 30526-2014 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50/T 677-2016烧结砖和砌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组织200余家烧结砖瓦企业就2017年能耗达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对不达标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燃煤火电机组能耗达标情况节能监察。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根据《GB 21258-2013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组织全市50余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能耗达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对不达标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七)其他行业企业能耗达标情况节能监察。

根据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对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建筑陶瓷、啤酒等行业企业2017年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对不达标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八)百家企业节能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根据《重庆市2018年工业绿色发展工作要点》,对选定为市级监管的100家高耗能行业企业节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检查企业能源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等情况;二是检查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三是检查企业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执行情况。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认真制定现场监察工作计划,开展专项培训,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监察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同时加强监察经费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开展本辖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充分掌握当地工业企业能耗状况和能效水平,为日常节能监管奠定基础。

(十)组织标准宣贯培训。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基础。

目前所有108项国家能耗限额标准都已在网上免费公开。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按照主要高耗能行业进行分类编辑,整理汇编成册印发区县贯彻学习。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加强对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学习,熟悉掌握当地工业行业所涉及的标准,对相关工业企业进行标准宣贯培训。

(十一)依法公开监察结果。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透明开展监察。

对在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

同时,建立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严明工作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监察的良好形象。

监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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