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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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规范屠宰场驻场人员的行为,提高屠宰场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屠宰场(厂)成立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屠宰场(厂)动物
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动物检疫工作,对屠宰厂实
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
三、人员配置及要求
1. 屠宰场(厂)应配备足够的检疫人员,确保日宰量50-100头的屠宰场驻场检疫员3名以上,日宰量100头以上的驻场检疫员4名以上。
2. 检疫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具备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知识,熟悉检疫程序和操作技能;
(3)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
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3.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5.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五、工作纪律
1. 居场(厂)检疫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认真履行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2.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3. 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屠宰场(厂)及其相关人员的贿赂、馈
赠等。
六、考核与奖惩
1. 屠宰场(厂)定期对驻场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
工作成效等。
2.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驻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
误的驻场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或解聘等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屠宰场(厂)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