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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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07
•【字号】大建委发[2011]50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
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1〕50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和减少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热管道渗漏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开始实行之日起,《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大建质发〔2005〕7号)和《关于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5〕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外门窗透寒、填充墙墙面裂缝、外墙饰面材料脱落、地面辐射供热系统(以下简称“地热”)管道渗漏等质量通病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对屋面工程、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层等部位进行设计时,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材料、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外门窗设计时,应标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和传热系数等性能指标,并标注选用的外门窗图集编号和外门窗的型号、规格,对于外门窗与墙体交接处等节点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进行填充,并绘详图说明其做法。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填充墙设计时,应选择收缩性较小的砌体材料和与之适合的砌筑砂浆,并明确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砌筑砂浆的类型和强度等级;不同基体材料接缝处应结合各种材料的特性,采取有效的构造、抗裂措施,并以详图或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对没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工程进行结构设计时,应在底层地面设置结构底板。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取合理的外墙保温方式。

设计单位在设计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基层与保温层、保温层与饰面层之间的粘结强度和外保温系统的相容性、耐候性、耐冻融、抗风荷载等性能要求,确保保温层和饰面层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外墙不宜镶贴饰面砖、板材等,如确需镶贴饰面砖、板材等,应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保温层和饰面层的固定方式,并提供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外墙保温层和饰面层脱落。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于采用地热的住宅工程进行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
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及供暖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合理选用地热管道材料,在图纸中对所选用管材的技术性能参数予以说明,以节点详图说明盘管的管径、间距、弯曲半径、填充层、面层等构造做法,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第八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地热设计时,应根据楼面、地面的面积或边长和形状合理设置伸缩缝,对地面采取相应抗裂措施,并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应把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设计、建筑外门窗设计、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设计、地热设计作为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条审图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设计、建筑外门窗设计、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设计、地热设计内容列为审查内容,重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施工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列有详细可靠的施工工艺以及检查、验收程序,凡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予以批准和用于指导施工。

施工单位应对上述部位的施工情况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二条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砌筑及抹灰、外墙保温和装饰、地热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检查验收制度。

外窗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密性指标进行现场检验,地热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
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工程施工的质量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质量控制要求的,不得同意用其指导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对上述部位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具体的检查方法和验收标准,对这些部位的施工和检测试验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于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外窗气密性等现场检测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操作,并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建筑外门窗、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等工程的施工档案和监理档案进行审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整改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单位在住宅工程防水、建筑外门窗、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填充墙抗裂措施、地热等方面的质量行为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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