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监控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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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辖区监控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物业业主的安全和利益,规范物业辖区监控管理,制
定本规程。

第二章监控要求
物业辖区内需安装监控设备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车库、电梯、门禁系统、室外场所等。

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夜视、防水、防暴等功能。

监控设备应配备专人负责设备维护,有监
控图片保留功能。

监管方及物业有权调取监控录像,遵循保密原则。

第三章监控管理
1、安装监控设备需经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同意,并向有
关部门备案。

2、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保证其正常使用。

3、监控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故障状态。

4、对于重要时刻,应当派专人全天候监控设备,做好应急处理。

5、监控设备的调用应当严格限制,涉及隐私的录像资料应当得
到事先审批。

第四章监控记录保存
监控录像应根据要求保留固定时间,建议不少于30天。

若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五章监控审核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定期抽查相应业主区域监控录像。


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1、未经物业辖区管理者同意擅自安装监控设备,责令拆除,承担后果。

2、监控设备损坏,应由损坏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侵犯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本规程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所有。

2、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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