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监控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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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辖区监控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物业业主的安全和利益,规范物业辖区监控管理,制
定本规程。
第二章监控要求
物业辖区内需安装监控设备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车库、电梯、门禁系统、室外场所等。
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夜视、防水、防暴等功能。
监控设备应配备专人负责设备维护,有监
控图片保留功能。
监管方及物业有权调取监控录像,遵循保密原则。
第三章监控管理
1、安装监控设备需经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同意,并向有
关部门备案。
2、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保证其正常使用。
3、监控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故障状态。
4、对于重要时刻,应当派专人全天候监控设备,做好应急处理。
5、监控设备的调用应当严格限制,涉及隐私的录像资料应当得
到事先审批。
第四章监控记录保存
监控录像应根据要求保留固定时间,建议不少于30天。
若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五章监控审核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定期抽查相应业主区域监控录像。
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1、未经物业辖区管理者同意擅自安装监控设备,责令拆除,承担后果。
2、监控设备损坏,应由损坏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侵犯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本规程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所有。
2、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