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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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由动火单位或施工单位审批办证并得到批准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所指定区域内进行。
未开动火证动火者,罚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各100-500元。
超出区域范围动火,罚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100元
二、凡与易燃、可燃物相连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进行彻底隔离,必要时可拆掉一段管道。
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人100元,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
三、检修易燃、易爆设备、管线和容器,必须由所属单位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
盲目检修,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
四、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设备内动火时,应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热焊渣引起火灾。
动火现场必须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否则不得动火,违者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五、检查动火现场附近有无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水封、阴井、明沟、暗沟和地下隐蔽工程,并采取相应措施,动火现场10米内禁止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使用易燃液体进行的作业。
不符合动火条件,一次罚动火人100元,责任单位动火证签发人100-500元。
六、动火部位要有足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物质,动火现场要有良好的照明,动火现场及设备内通风良好,保证动火现场的道路畅通。
不符合动火条件,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200-500元。
七、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严格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不符合动火条件,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200-500元。
八、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或补充动火应重新进行动火分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违者一次罚动火人200-500元。
九、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不符合动火条件,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200-500元。
十、动火前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专人监护,备足灭火器材,彻底隔离,对容器管道作彻底置换,作业人员要作好个人防护。
无监护人,罚款50元。
十一、禁火区内动火办理动火证,正常生产时由所属单位办理,停车置换后由安环部负责办理,特殊动火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进行批准。
未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十二、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并由属地单位、动火单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安环部现场落实安全措施,达到动火要求方可动火。
安全措施不符合动火要求的部位,动火人可拒绝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全动火作业考核责任人50元/次。
动火证未随身携带的罚动火人50元。
十三、动火单位必须指派懂工艺、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动火监护人,监护人要作好动火的现场监护,确保动火安全。
指派的动火监护人不懂动火部位工艺、不懂动火危害因素,一次罚款100元。
十四、动火结束后监护人必须认真检查现场,消灭余火,待动火部位自然降温后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去。
动火现场余火复燃,给予监护人和施工单位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
十五、禁止在工艺设备、管线上搭接电焊二次线,禁止在其上试火。
在工艺管线上试火,接二次电焊线,一次罚款100元,并公开批评写出检查。
十六、焊割工具应随动火执行人进出设备,不得因暂时中断而遗留在设备内,防止乙炔、氧气泄漏在动火时发生爆炸。
违规摆放,一次罚款50元。
十七、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动火作业。
不具备动火条件时继续动火作业,罚款50元。
十八、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摆放应符合要求,间距在5—7米,距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否则考核50元/次。
高压线路下、吊装作业大臂下禁止摆放气瓶,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十九、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并且要符合一机一闸制,一次线与二次线要绝缘良好,易于辨认,电焊机一次进线只允许3米以内;电焊机应统一摆放,安装防雨设施,一次进线端靠墙;二次线接地线应用多股铜线电缆;每发现一项次不合格罚款20—100元。
二十、在多人作业的情况下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采取必须的防护措施,以免弧光伤人。
交叉作业,注意防护,造成人员伤害的,施工单位负全责。
二十一、高处动火作业必须设置接火盒或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未设置接火盒或采取防护措施等措施,一次罚动火人50元,监护人50元。
二十二、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熄灭余火,切断焊机电源方可离开。
人员离开电焊机,停止作业而不断电源,一次罚款50元。
二十三、各单位必须做到计划动火,每天下午5点前必须将第二天动火内容报到安环部,由安环部第二天进行落实;出现非计划动火的,动火单位必须向安环部书面报告。
各单位必须每天统计动火时间、动火计划率。
不按时上报动火计划的考核10元/天,出现非计划动火且没有书面报告的考核20元/次。
二十四、其它事项按照(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二十五、本制度由安环办负责解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