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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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6
•【字号】昌市政办发〔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7.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昌吉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市政办发〔2017〕40号
昌吉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昌吉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昌吉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机制、服务、责任和环境建设,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资源,按照“上市一批、挂牌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

坚持以沪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为核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动性,突出上市企业引领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多方参与、政府推动的原则。

充分推动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吸引作用,广泛调动企业和各专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支持、引导作用,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我市培育企业上市氛围。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滚动培育、批次推进的原则。

引导我市企业与资本市场进行分层对标,股改、挂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成熟一个、挂牌一个、上市一个,滚动培育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三、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密切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重点骨干企业,确保“十三五”期间30家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10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自治区证监局备案,新增5家企业在主板上市,新增10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四、上市、挂牌培育企业范围
(一)企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近3年内有上市融资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二)企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标准要求,在近2年内有挂牌融资的计划安排。

(三)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企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其主业突出,具备核心竞争力,有较好的成长性和良好的信用。

(四)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的上市培育对象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五)企业驻所和纳税登记地在昌吉市辖区范围内。

五、扶持政策
(一)税收方面的生产扶持资金补助
企业分阶段获得上市期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生产扶持资金补助。

我市企业从上市推进领导小组确立为上市培育扶持对象(简称拟上市企业)到获得自治区证监局备案确认期间,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并购中产生的税收;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土地、房产增值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契税而增加的税收(历年企业欠税补缴部分除外)。

在此过程中,拟上市企业依法全额缴纳后,凭税务部门纳税凭证,报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核准,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三个阶段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一阶段拟上市企业获得自治区证券监管局备案确认后给予企业40%的生产扶持资金补助;第二阶段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企业40%的生产扶持资金补助;第三阶段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给予企业20%的生产扶持资金补助。

拟上市企业因股权回购形成的税收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给予补助。

(二)设立昌吉市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对挂牌、上市培育扶持企业(简称拟上市企业)实现首发上市分阶段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1.第一阶段拟上市企业取得新疆证券监管局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后;并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二阶段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后,并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三阶段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并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补助。

2.拟上市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补助。

3.拟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并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经审核后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

4.拟上市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在境外上市的市辖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

5.对于通过借壳上市将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享受与首发上市企业同等待遇。

6.拟上市培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补助。

7.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办券商给予20万元补助。

8.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在昌吉市注册经营的券商减持股权,对个人限售股股东减持后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给予补助。

9.鼓励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进行融资。

融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补助;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补助;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

(三)新疆绿色通道政策的扶持
我市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注册地在昌吉市并承诺上市后不变更注册地,最近一年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迁址昌吉市后,企业新聘用昌吉市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昌吉市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六、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支持政策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2.中国证监会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受理通知书;
3.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
4.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各阶段补助资金申请,由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阶段资金补助。

(二)企业申请定向增发融资支持政策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2.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在上市融资和挂牌融资后要与昌吉市人民政府签订募集资金投资协议,原则上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70%投资到昌吉市辖区内。

七、相关责任
(一)财政资金补助按年兑现,拟上市企业在年底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拟上市企业申请材料报昌吉市企业上市办初审,市上市办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提交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补助。

(二)有下列情形的,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额收回上市培育对象所获得市人民政府各种补助费用并上缴市财政。

1.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或存在其它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因此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
2.公司上市后24个月内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存在其它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因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3.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3年内未向自治区、国家相关部门递交上市申报材料的;
4.企业上市后3年内新建主要募投项目未落户在昌吉市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领导。

市上市办要认真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协调企业上市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企业上市协调、业务指导以及受理上市补助和审核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企业上市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领导部门包扶制度,市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至少要包扶一家上市后备企业,每家包扶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系人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

包扶领导要切实加强与上市后备企业的联系,建立不定期走访制度,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包扶企业,了解企业上市进程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收集掌握相关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各有关部
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落实专门人员,限时结办。

九、昌吉高新技术园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昌吉市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昌市政办发〔2010〕174号)文件废止。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昌吉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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