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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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灾后重建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
用于灾后重建的各项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灾后重建资金分配应根据灾情程度、受灾人口、地方财力等因素,合理确
定各受灾地区的资金规模。

第五条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受灾地区。

第六条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合理制定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项
目名称、实施单位、进度安排等,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受灾人员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住房重建救助等;
(二)灾后重建项目:包括住房重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重建、产业重建等;
(三)其他与灾后重建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九条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对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揭示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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