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的修订说明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5)5 认可程序 (5)5.1 初次认可申请 (5)5.2 评审准备 (7)5.3 评审 (7)5.4 不符合的验证 (9)5.5 评审报告 (10)6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10)7 监督评审 (11)7.1 监督评审周期 (11)7.2 监督评审程序 (11)8 复评 (12)9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13)10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 (15)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 (16)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1:2006。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1 范围1.1 为确保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1.3 需要时,对于特别领域或行业,CNAS还将补充相应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GB/T27011-2005/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GB/T 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3.1 认可规范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CNAS-RC02-2006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Rules for the Suspension andWithdrawal of Accreditation of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加强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确保CNAS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的规则,适用于对所有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2.2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3.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分为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两种情况。
3.1暂停认可资格3.1.1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认证机构不按期接受CNAS认可评审的;2)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3) 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CNAS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4)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5) 对认证机构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6)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失实的;7) 未按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及时通报信息的;8) 其他违背认可合同(如拖期未缴纳认可费用)的;9) 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10) 其他较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11) 被国家相关部门暂停对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的。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1 总则1.1为保证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开展认可工作的公正性,为维护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机构与有关人员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相关组织与个人对CNASC与认可有关的决定和事项申诉、投诉与争议的提出和CNASC对申诉、投诉与争议的处理。
1.3 CNASC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工作中应保持客观公正,并对相关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1.4 CNASC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时采取回避制度。
与申诉、投诉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申诉2.1 申诉是申诉人对CNASC的认可或与认可决定有关的事项而提出的正式的不满表示。
2.2申请认可或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与CNASC认可决定有关的组织与个人对CNASC受理认可申请决定、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的结论以及CNASC做出的认可批准和暂停、撤销/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持有疑义时,均可提出申诉。
2.3 CNASC受理申诉的时效期间为自发出认可决定或相应通知之日起30天。
2.4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CNASC办公室。
2.5 CNASC办公室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天内,应将该申诉提交CNASC,由其成立专门委员会以调查取证、召集会议等方式进行判断处理。
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个月内,CNASC专门委员会应做出裁定处理意见,经CNASC主任批准后,将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C办公室和申诉人。
CNASC办公室自收到裁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执行该裁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申诉人。
2.6申诉处理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7申诉人对申诉处理的结论持有疑义,可直接向授权CNASC从事认可及相关活动的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或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上诉。
认可规范文件(CNAS-R032018与CNAS-R032019)
通常情况下,申诉处理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做出公正裁决的情况下,组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以便做出裁定意见。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5人时,方可召开会议。如果在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
(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03:2018与CNAS-R03:2019)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R03-2018(修订前)
CNAS-R03-2019(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款号
内容
1
1.2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和争议。
内容变更
3
5.4.4
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议。召开听证会议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方和参加申诉处理的人员。
5.4.4
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议。召开听证会议前,需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方和参加申诉处理的人员。
内容变更
填表说明:
1.2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和争议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
内容变更
2
5.4.3
通常情况下,申诉处理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做出公正裁决的情况下,将通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以便做出裁定意见。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2/3时,方可召开会议。自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管理程序
认证机构认可评审管理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了确保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开放和非歧视性的原则,保证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CNAS对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包括多场所认证机构)以及境外认证机构的初次认可评审、监督、复评、扩大/缩小认可领域(包括业务领域)、扩大/缩小业务范围、多领域结合评审、增加关键场所(包括境外关键场所)以及认证机构重大变更或发现重大问题后增加的非常规监督评审等从认可申请、评审策划、评审实施到材料审查的全过程的控制。
2引用文件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CO I《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4.1认证机构处负责a)认证机构认可申请的受理和合同评审;b)与受理申请的认证机构签署认可合同;c)实施认可评审方案策划、认可评审安排以及认可评定前相关评审材料的审查;d)为认可评审的实施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e)认证机构重大变更信息的接收和处理。
f)协助财务部门做好认可费用的收缴和评审员费用的统计工作。
4.12评定处负责将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必要的信息及时传递给认证机构处。
4.3督察处负责将非例行监督评审、专项评审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认证机构申投诉的信息传递给认证机构处。
4.4必要时,相关处参与合同评审。
4.5在跨国认可时,由认证机构处通知国际合作处负责告知该认证机构所在地IAFM1.A签约认可机构CNAS将实施认可;在得到申请方的允许后,由认证机构处通知国际合作处将认可活动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本地IAFM1.A签约认可机构;4.6认证机构处处长负责在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时的受理申请的批准并签署认可合同;认证机构年度监督评审延期超过1个月申请的批准;负责认证机构不具备申请认可条件时的不受理申请的审核。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模板】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R03-2018(修订前)
CNAS-R03-2019(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1.2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和争议。
1.2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和争议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
内容变更
2
5.4.3
通常情况下,申诉处理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做出公正裁决的情况下,将通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以便做出裁定意见。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2/3时,方可召开会议。自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
(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内容变更பைடு நூலகம்
3
5.4.4
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议。召开听证会议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方和参加申诉处理的人员。
5.4.4
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议。召开听证会议前,需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方和参加申诉处理的人员。
内容变更
填表说明:
5.4.3
通常情况下,申诉处理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做出公正裁决的情况下,组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以便做出裁定意见。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5人时,方可召开会议。如果在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Rules for Sanctions Against the Accreditation of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8。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1范围1.1为加强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约束,确保CNAS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在CNAS-R01、CNAS-R03、CNAS-RC01、CNAS-RC05、CANS-RC07中确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缩小认可取消部分认可范围。
3.2 暂停认可临时对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进行限制。
3.3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3.4 注销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CNAS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
3.5 告诫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种警示措施。
4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包括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
其中,在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决定前,CNAS将提交认证机构确认。
CNAS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旧文件废止时间 2023-5-31 2023-5-31 2019-5-28
2023-3-1
2023-12-31
2022-4-1
2022-4-1
2023-3-1
2023-5-31
2022-4-1
2022-4-1
2023-3-1
2023-5-31
2018-7-1
2018-7-1
《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 和要求》(ISO/IEC 17029:2019)
2022-4-1 2022-4-1 2022-4-1 2018-7-1
2018-7-1
2023-6-15
备注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1
序类 号别
文件编号
认
16
可 方
CNAS-SV01:2022
案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2022-4-1
2022-4-1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备注
2
资料附表:CNAS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适用范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类别
文件编号
通用规则
专用规则 基本准则 专用准则 认可方案
CNAS-R01 CNAS-R02 CNAS-R03 CNAS-RV01 CNAS-RV02 CNAS-RV03 CNAS-RV04 CNAS-RV05 CNAS-RC08 CNAS-CV01 CNAS-CV02 CNAS-CV03 CNAS-CV05 CNAS-CC04 CNAS-CC41 CNAS-SV01
CNAS关于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则
CNAS关于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为确保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维护与认可工作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和CNAS的信誉,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和争议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
本规则也适用于向CNAS提出的针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的投诉。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未注明生效日期或版本号的文件,均适用于最新版本。
2.1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CNAS—J0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3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4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2.5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申诉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可范围、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3.2 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CNAS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CNAS、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机构的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3.3 争议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机构与CNAS在认可过程中就认可程序或认可技术问题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4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原则4.1CNAS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规范为准则。
4.2参与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过程的人员对其所获得的任何与申诉、投诉和争议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3参与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过程和决定的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应带有歧视性。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
CNAS-RC06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为确保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以下简称SPCA)机构的认可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CNAS-CC51《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2.2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3CNAS-RC04《认可收费规则》2.4CNAS-R0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3.总则3.1CNAS按CNAS-CC51《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及其他相关的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对评估机构实施认可。
3.2CNAS对评估机构的认可遵循自愿、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机构提供任何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3.4CNAS对申请认可的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认可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3.5CNAS的认可表明CNAS承认其认可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SPCA评估的能力,但是CNAS不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成熟度等级证书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于获准认可的评估机构可能出现的由于其评估服务造成的任何法律纠纷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6CNAS的认可收费按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收取。
3.7CNAS对所发布的认可规范保留最终解释权。
4.认可申请与受理4.1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1)具有能表明其法律地位的相关文件;2)已经按照CNAS-AC51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3)对至少2个组织按照CNAS承认的评估方法或评价方法完整实施了软件过程评估;4)至少具有4名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的专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评估师;5)具有防范评估风险的能力,能够在由于评估机构的原因对被评估组织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赔偿;6)具有支持其开展评估业务活动所需的充分的和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
CNAS-R01_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附件: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5与CNAS-R01:2017)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1:2017与CNAS-RC01:2014)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7:2014与CNAS-RC07:2017)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2:2017(第三次修订)与CNAS-SC12:2010(第二次修订)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4:2014与CNAS-SC14:2017(第一次修订)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5:2017(第四次修订)与CNAS-SC15:2015(第三次修订)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次修订))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次修订))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2008)等认可规范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
2008)等认可规范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相关人员:
经CNAS全体委员会批准,重新修订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2008)和《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2008)于2008年6月16日正式发布。
CNAS-R03:2008与CNAS-R03:2006相比,主要变化在于:
1. 删除5.4第三款“如申诉委员会不
1 / 1。
06 CNAS-RC03_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指带 CNAS 认可标志的获证组织发生相应行业属于重大(较大)级别以上的, 与质量、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有关的事故/事件;和(或)引起新 闻媒体及社会关注的事故/事件信息,应及时向 CNAS 报送。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Bodies to Report Inform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3 年 07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 06 月 01 日 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CNAS-RC03:2013
1) 管理体系认证报送涉及的认可制度范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 安全、能源等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
2)产品认证报送涉及的认可制度范围:自愿性产品认证(除酒类和饲料范围外)。 3) 农食认证报送涉及的认可制度范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 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良好操作规范认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 酒类和饲料自愿性产品认证。 4.2.2 报送内容 1) 获证组织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组织名称、英文名称、组织原名、组织机构 代码、所属行业、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 真、法定代表人、性质代码、注册资本、组织员工数等信息; 2) 审核活动基本信息,包括:认证审核活动类别、变更类别、审核人日数、审 核时间、风险系数、换证、换证原因、原获认证情况等信息; 3) 审核组成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格类型、审核组成员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9-6-10
2019-6-10
备注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二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二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序类 号别
2015-6-1
2019-4-1
2019-4-1
2017-1-1
2017-1-1
2006-6-1
2015-6-1
2017-1-1 2018-7-1 2015-7-15
2017-1-1 2018-7-1 2015-12-16
2013-10-30 2015-6-1
2014-3-1
2015-6-1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 可状态声明规则》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2015 年第 一次修订)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 认可程序规则》(2015 年第一次修订)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2015)(2019 年第一次修订)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ISO/IEC 17065:2012)(2019 年第二次 修订)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24:2012)(2019 年第二次 修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CNAS—RL03
4.4认可收费还用来支付认可评审人员的劳务费。
5.收费项目与标准
5.1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
5.2认可收费标准为:
申请费:600元;
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600元;
2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776号22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3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4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5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3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
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3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4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2.5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2.现场评审
初评、监督、复评、扩大认可范围的现场评审包括管理体系评审和技术能力评审两部分。
现场评审的总人日数为上述管理体系评审和技术能力评审两部分之和。
2.1管理体系评审
机构
总人数
人日数(人)
评审类型
≤50
51-100
>100
初评
3-4
4-5
>5
复评
2-3
3-4
>4
监督
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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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的修
订说明
为了保证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与CNAS-J06《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协调,同时为了满足申诉处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对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1.2条款。
根据第3.3条“争议”的定义(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机构与CNAS在认可过程中就认可程序或认可技术问题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将“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和争议。
”修订为“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和争议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
”
修订后更符合“争议”定义的适用范围。
2、修订5.4.3条款。
CNAS-J06《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5.2条为“申诉处理”,其中第5.2.5条规定:“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从申诉专门委员会中选择5名与申诉事宜无利害关系的成员组成裁定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组长。
裁定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
当裁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定应当按照裁定小组组长的意见做出。
”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5.4为“申诉的处理”,其中5.4.3“通常情况下,申诉处理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
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做出公正裁决的情况下,将通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以便做出裁定意见。
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2/3时,方可召开会议。
自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
为了与CNAS-J06《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协调,裁定小组会议按照CNAS-J06《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将申诉裁定小组人数保持为5人。
“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2/3时,方可召开会议。
”变更为“当出席会议的申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5人时,方可召开会议。
”此
处的会议是指为了进行申诉处理而组织的会议。
同时,为了文字更加精确,将“将通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修订为“组织召开听证会来听取相关方的陈述”;将“自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修订为“如果在申诉受理后45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将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3、修订5.4.4条款。
原条款为“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议。
召开听证会议前,需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方和参加申诉处理的人员。
”以往处理申诉时,曾有申诉方提出听证的要求,提出时间距离召开申诉处理会议的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为了保障申诉方的利益,使申诉方能够在申诉处理会议上充分阐述,因此删除10个工作日的要求,修订为“申诉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议。
召开听证会议前,需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事项涉及的相关方和参加申诉处理的人员”。
本次修订内容不涉及内部处室,无需内部会签。
特此说明。
CNAS秘书处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