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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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
下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8.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带班下井管
理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沁水县煤层气管理办公室、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近期,市局在审核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资格、带班下井计划和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到位,现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带班下井资格审核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省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带班下井领导(包含煤矿企业和施工企业,下同)的资格审核。

(一)全市地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进行资格初审,各县(市)煤炭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初审合格,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合格备案后方可带班下井。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带班下井,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三)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取得A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带班下井领导职务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逐级向主体企业、县(市)煤炭局、市局申请进行带班下井变更备案。

(五)严禁不具备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下井。

二、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带班下井计划,并逐级审核备案。

(一)制订要突出侧重性。

带班下井要以“七长”(含防治水助理)为主,以副总工程师为辅,煤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及建设矿井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双边矿井的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

原则上生产和建设系统带班下井分别不少于3次;煤矿“七长”中除矿长以外的其他“六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具备入井带班资格的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多于10次。

(二)制订要突出均衡性。

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有序安排,均衡安排。

一是时间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间隔上要均衡,要以30除以本月带班次数的数值的时间间隔为基本点,煤矿主要领导带班为5次的,时间间隔为
5-6天。

二是班次上均衡。

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要按照班次均衡分布的原则进行,严禁出现基本上是同一班次的现象,煤矿企业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有一个0点班。

除按照市局规定应该实行“双带班”外(如工作面搬家等情形),严禁在制定排班计划时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带班下井时其它矿级领导陪同下井(陪班),存在此类情形的将核减煤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

三是匹配上均衡。

安排带班下井计划时,领导要与区队班组多元化融合,避免出现领导与区队班组单一化、固定式组合。

(三)审核要突出全面性。

煤矿企业每月20日前制订出下月的带班下井计划,逐级上报主体企业、县(市)煤炭局审核,审核合格,由主体企业加盖公章后以县(市)煤炭局正式文件上报市局进行审核,市局将按市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和县(市)煤矿网格管理检查分工,分发对应科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分别交付安全一科(生产矿井)和规划科(建设矿井)汇总上网公示。

(四)调整要突出严肃性。

煤矿企业、施工企业主要领导需调整班次的,煤矿企业以便函形式上报市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调班,其他带班下井领导需调整班次的,必须经矿长签字,提前在矿调度室、监控中心书面备份,在井口公示后方可调班。

三、认真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一)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带班下井要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即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执行任务情况清楚;“三走到”即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四掌握”即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空巷盲巷情况要掌握;“四指导”即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开展零星作业要指导。

(三)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严格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
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四)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全天候矿级领导地面值班制度,做到不空档、不缺位。

(五)煤矿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带班下井领导要按带班计划下井检查“一停四不停”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顶板、瓦斯、通风等情况。

(六)煤矿企业批准复产复工前整改或维修作业时,领导必须带班下井,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四、加强带班下井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要采取现场随机询问、查阅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所有带班下井领导要消除和杜绝侥幸心理,不折不扣执行规定和制度,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加大突击检查、夜间突查、早晨突查力度,严惩违反规定者。

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施工项目部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五、强化带班下井责任追究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严肃处理。

(一)带班下井领导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带班下井时间和班次的,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或升井的,或严重不认真履行入井带班责任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停工整顿;
(二)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三)安全检查首次发现存在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矿区主要场所进行公示,扣发当月安全奖;安全检查第二次发现存在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责令当事人在煤矿职工会议上公开检讨,责成煤矿扣发当事人年度安全奖;安全检查第三次发现存在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的,吊销其A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吊销《矿长资格证》,三年内不得申领证件,不得担任煤矿企业同级别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四)煤矿企业带班下井领导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带班下井的,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1、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请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煤炭集团公司迅速将此件转发至各煤矿企业、施工单位。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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