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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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
标排放督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11
•【字号】新政办[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
督察的通知
(新政办[2008]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8〕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实现省定减排的环保目标。
现对开展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王保旺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发改委、纪检委等领导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督查方法和措施
(一)每月汇总。
每月10日前各县(市)将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达标排放情
况汇总上报(也可网上填报)。
(二)定期检查。
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每一个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暗访督查。
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市)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暗访,暗访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稳定运营标准
(一)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
(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
(三)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五)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凡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底前管网铺设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要按批复管网规模全部建成配套管网,10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
二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文件精神,各责任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
为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所有上报的工作进度和有关信息都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字。
三要做好督查落实。
(一)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的督察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污水管网建设的支持。
(三)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和治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要实行效能监察,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达标排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2008年一项重要工作,是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人民居住环境的重要举措。
望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通知后,依据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文件和建设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检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建城〔2007〕93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厂均能实现稳定运营达标排放,为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城市、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做出贡献。
附件:新乡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小组名单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
新乡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营达标排放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王保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庆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原建国市建委主任
于进亮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牛晓辉市纪委常委
谢如庆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建民市环保局副局长
谢来铭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
张伟成市排水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办公室主任:于进亮(兼)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元小林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吴祖学市建委财务计划科科长
马晓旺市建委工程管理科科长
苗庆梅市发改委城镇科科长
张永明市环保局监督开发科副科长
席长兵市建委工程管理科副科长
李勇市建委工程科科员
庞新生市排水公司科员王长鹏市排水公司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