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配会计与报表的缺陷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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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会计与报表的缺陷及改进
作者:曹苏铁
来源:《新经济》 2016年第24期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曹苏铁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概念的表述,利润和会计要素,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报表的设计和编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缺陷。

本文逐一分析了上述缺陷条款的不妥当之处,并提出了如下观点:1.不宜把利润定义为企业的经营成果;2.利润不应被列为会计对象的
基本分类;3.企业计算的利润是预计损益、不是实际损益,因此不宜在当期直接分配,需结转
下期;4.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应计入财务成本;5.利润是建立在累计结余基础上的期间结余,利润表实际是一张简写的收入支出表。

关键词:企业利润分配会计报表缺陷改进
1、利润和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本文认为这里关于利润概念
的表述值得商榷。

宏观地看,经济社会有如一间分工协作的股份公司,市场中任何卖方的收入
均源于买方的支出。

会计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买卖双方作为“合并会计主体”,彼此的
收入和支出是可以“相互抵消”的,我们不能因此判定经济社会的经营成果为零。

微观来看,
如果一家企业执意压低员工工资,使得员工薪酬远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那么即使这家企业
盈利了,这样的利润也不能说就是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的经营成果应该是企业向社会提供(出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收入),而不宜说是利润。

2、利润和会计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所谓会计要素,即会计对象的
基本分类。

值得商榷的是,利润是对象化的收支差额,是由本期收入和本期应计支出(成本费用)相抵减而衍生的一个财务指标,从经济特征看,利润应属于收益类,不宜另列一类。

象资
产类中的固定资产净值,它是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相抵减后的净额;我们在固定资产核算
中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净值”科目,这样并不会影响我们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

同样,如果
企业不设置“本年利润”科目,也不会影响我们对利润的核算:会计期末,收入和支出(成本
费用)相互对冲,如果收入大于支出(成本费用),收入账户的期末余额就是利润,反之则是
亏损。

企业之所以设置“本年利润”科目,目的是为了便于期末归集、结转收入和支出(成本
费用)及其差额,是为了便于阅读理解,而不是会计分类核算所必需。

因此,现行会计准则把
利润列为会计要素,严格说来并不妥当。

3、利润和利润分配
企业的利润是本期收入与当期应计费用的配比。

应计费用包括按规定标准和预估期数分摊
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按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期分摊,如果预计错了,分期核算的结果也就
错了。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经指出,经济现实中的变量往往是相互依赖的,而某些传统
学者却假设它们是独立存在的,从而用貌似正确的数学方法得出一定的结论,而当他们把结论
用于现实时,却又忘掉了这些结论赖以存在的假设条件(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企业的利润计算是建立在“会计估计和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之上,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时则是当期直接分配,无疑是忘记了“会计利润”赖以存在的假设条件,因此容易造成实
际工作中的误解:企业拿预计损益当实际损益进行分配,有失公允,也有违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的客观性原则。

企业对利润直接分配,缘于企业把利润列为会计要素,设置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从而人
为地割裂了利润和收入(收益)、利润分配和支出(费用)之间的联系。

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
定阶段,客观上要求会计将企业视为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经济实体。

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或国
有控股企业,投资方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并不会总是一致,需要签订相关合同、章程或
协议来进行规范调整。

因此,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记财务费用-股利股息支付(相当于债务资本的利息支出),贷记应付股利;而目前通行的做法却是,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
付股利;用一个过渡性质的“利润分配”科目来代替费用科目入账,看似直截了当,实际不符
合“收入与支出(费用)是相互对应关系”的基本原理,是不妥当的。

4、股利股息和财务成本
股利(英语:Dividend),又译股息、红利,是指股份公司从留存收益(净利润)中派发
给股东的投资报酬。

股利是股东投资于股份公司的收益的一部分(浮动股利,相当于公司员工
的绩效工资);另一部分是基本股息,即资本利得(固定部分,相当于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两者均是企业付给资本的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利润是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共同挣取的剩余。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员工激
励的主要方式是人力资本收益权的实现。

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本,也应参与到利润分配中。

以人
为本的管理方式就是将人视为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首先考虑的因素。

因此,企业应当将人力
资本挣取的绩效工资和物力资本挣取的浮动股利与利润分配挂钩,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做到
剩余分享,风险共担。

这样无疑更利于企业实现既定的经营发展目标,也更利于改善企业劳资
双方的关系,缓解劳资纠纷。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可参考下述公式来计
算浮动股利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净利润*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基本股息);浮动股利=净利润*基本股息/(基本工资+基本股息)。

5、利润表和收入支出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基于上述对股利股息支付入账方法
的改进,利润表也应作适当的改进:一.收入类栏目中首行应增设“上期结转净利润”栏目。

净利润属于跨期收入,所以要结转下期;净利润是预计损益、不是实际损益,故不宜当期直接分配;它只能作为一个参照标准、一个考核指标,据以调整下期的成本费用(绩效工资和浮动股利)。

二.成本费用类栏目中应增设“其中:财务费用-股利股息支付”栏目。

按照我国目前的
企业所得税法,这一项目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需作纳税调整。

值得
一提的是,当前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5%差别不大(实际税率一般在10%-20%),两者趋同亦是必然。

改进后的利润表从收支配比的角度看,实际是一张简写的收入支出表。

因为资本性支出的
摊余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等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已列报,故利润表对此作了省略。

如果把利润
表扩编(补齐)为一张完整的收入支出表,其主要栏目应包括:(一)收入(含上期结转净利润);(二)减:成本费用;(三)利润;(四)减:各项已确认为资产的摊余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和存货等);(五)结余。

由此不难看出,企业的利润计算实际是囊括在收
支结余计算过程当中的一个中间指标,是建立在累计结余(客观)基础上的期间结余。

一个是
分期配比,一个是因果配比,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会计理论看,企业无须再设定“持
续经营”之假设,会计估计也可改称会计政策了。

更重要的是,改进后的利润表既反映了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也不失客观公允。

利润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利润不宜直接分配、当期分配,因此建议企业取消利润分配表的编制。

实际的“利润分配”则以净利润为参照标准,在下一会计期间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方式,据以计算员工的绩效工资和股东的浮动股利(上期结转净利润=员工本期的绩效工资+股东本期的浮动股利)。

企业通常应在财务报告批准之时分配利润,实际支付时间则应参照本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时间(营业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企业可不再计提盈余公积金。

英美等国家就没有规定必须提取盈余公积金这一项,这样应更合理。

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折旧资金已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之所需。

如要增资扩股应履行相关程序,而不能像使用无息贷款一样随意占用股东和员工的应得利益。

事实上,将净利润及时分配计入应付股利或应付工资账户,作为“债务资本”也不会妨碍企业的发展,相反会提高投资者购买企业新股的期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可不再计提公益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我国新版布的公司法实际已取消了公益金提取之规定,因为用公益金兴建的福利设施如更衣室或浴室等,不能说与生产经营无关,年假节日发放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也不能说与员工的薪酬无关。

企业可以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预先安排好这些开支,而无须采取专项计提的方式。

利润分配计提各项专用基金,实际是延续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固定资产=固定基金,流动资产=流动基金,专项资产=专用基金),当下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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