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信息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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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制度7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以下简称"")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义务,保护股、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人民证券法》、《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信息实施细则》、《上市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者尚未得知的按强制性规定必须的重大信息及其它可能对股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按规定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后向公布。
第三条是信息的第一责任人,持续信息是的责任。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信息。
第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应当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大会或变更股大会日期的;
4。
股大会决议;
5.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抵押、收购、出售或报废资产达到应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大额银行退票;
10。
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或预计业绩与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差异的因素尚未;
11。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2.遭受;
13.重大担保事项,达到应的标准;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及重大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14。
重大行为或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15.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6.重大行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7。
章程、资本、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9.订立前述第8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1.变更募集项目;
22.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3。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24.第一大股发生变更;
25。
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26。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或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7.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的决定;
28. 分配股利;
29.法律、法规、规章、策可能对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30.更换为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1。
股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32。
法院裁定禁止对有控制权的股转让其所持的股份;
33.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所持股份被质押;
34. 进入、状态;
35.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6.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37.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证监会调查;
38。
依照《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开发行信息实施细则》以及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条信息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临时报告格式系列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 董事长签发。
第九条下列人员有权以的名义信息:
1。
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
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研究、决定涉及信息事项时,应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所需要的资料。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二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
第十三条发现已的信息(包括发布的和上转载的有关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
第五章信息的
第十四条信息指定刊载为《证券报》。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除载于上述之外,还载于证监会指定的。
第十六条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或其他公共媒
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和。
第六章信息的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董事的责任:
1.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或董事会向股和
发布、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八条监事的责任:
1。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监事会需要通过对外信息时,须将拟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事务。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向股和发布和未经公开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的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董事会。
5。
当监事会向股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