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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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总结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完税价格按照一般货物进口、特殊货物进口、出口货物及进境物品等情形分别确定。
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成交价格,有FOB、CFR、CIF三种。
FOB(含义为“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格”)
CFR(含义为“成本加运费”或“离岸加运费价格”)
CIF(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或“到岸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相关规定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支付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材料、部件、零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总结】与进口货物有直接关系的、最终由买方承担的相关成本计入完税价格,否则不计入。
(二)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5种)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补救方法)。
【注意】上述方法应依次使用,但应进口商要求,第3和第4种方法次序可以颠倒。
【提示】对于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直接用于赛事并消耗完毕、损毁等或无偿捐赠政府、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并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情形除外。
(五)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①船船、飞机:
8年;②机动车辆:6年;③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补税时实际已进口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以15天为限四舍五入)。
(六)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③倒扣价格估价方法;④计算价格估价方法;⑤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③项和第④项的适用次序。
(七)进口软件介质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①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②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