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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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标识、标牌的警示作用,减少或降低作业环境中不安全因素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识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牌的管理。
3.部门职责
3.1项目部负责对安全标志、标牌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施工现场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负责将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并负责日常管理。
4 设置原则
4.1 在施工现场危险玚所、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立红灯示警。
4.2 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供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出口、孔洞口、桥梁口、隧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场所、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4.3 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安装、拆除等危险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或安全隔离设施和醒目和警示标志。
4.4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4.5 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5 安全标识、标志的使用场所
5.1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大门入口,应悬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标志牌;
5.2在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应悬挂“禁止吸烟”“严禁烟火”等标志牌;
5.3在高处作业处及高处平台、深基坑周边、地面的深坑处、脚手架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5.4具有明火设备或高温的作业场所(如:动火区、各种焊接、切割、锻造、浇注车间等场所),应设有“禁止放易燃物”标志。
5.5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应悬挂“当心伤手”标志;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检修、更换零件等),应设有“禁止启动”标志。
5.6设备或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备、设施、开关箱等附近,应设置“禁止合闸”标志。
5.7禁止触摸的设备或物体(如:裸露的带电体、炽热物体、具有毒性、腐蚀性物体等处)附近,应设置“禁止触摸”标志。
5.8不宜跨越的危险地段(如:专用的运输通道、皮带运输线和其他作业线,作业现场的沟、坎、坑等),应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5.9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物料提升机等场所,应设置“当心坍塌”标志。
5.10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爆破现场,道路施工工地等),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5.11易造成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所(如:高压设备室、各种污染源等入口处),应设置“禁止人内”标志。
5.12对人员具有直接危害的场所(如:粉碎场地、危险路口、桥口等处),应设置“禁止停留”标志。
5.13不允许靠近的危险区域(如高压试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设置“禁止靠近”标志。
5.14载人易造成伤害的设备(如:室外运输吊篮、外操作载货电梯等),应设置“禁止载人”标志。
5.15抛物易伤人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现场,深沟(坑)等),应设置“禁止抛物”标志。
5.16易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易燃易爆物质的储运、使用或受压容器等地点),应设置“当心爆炸”标志。
5.17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地点,应设置“当心腐蚀”标志;剧毒品及有毒物质的储运及使用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标志。
5.18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应设置“当心触电”标志。
5.19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应设置“当心机械伤人”标志。
5.20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玻璃制品、木制加工、机械加工车间等),应设置“当心伤手”标志。
5.21易造成脚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铸造车间、木工车间、施工工地及有尖角散料等处),应设置“当心扎脚”标志。
5.22易发生落物危险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的下方等),应设置“当心落物”标志。
5.23具有坑洞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地点(如:预留孔洞、各种深坑的上方等),应设“当心坑洞”标志。
5.24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地区(如:堤坝及土石方作业的深坑、深槽等),应设置“当心塌方”标志。
5.25场区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处人口处,应设置“当心车辆”标志。
5.26地面有障碍物,绊倒易造成伤害的地点,应设置“当心绊倒”标志。
5.27具有对人体伤害的气体、气溶胶、烟尘等作业场所(如:有毒物散发的地点),应设置“必须戴防毒面具”标志。
5.26具有粉尘的作业场所(如:混凝土拌合楼、凿岩处等),应设置“必须戴防尘口罩”标志。
5.27易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如:高处施工、安装、修理等地点),应设置“必须系安全带”标志。
5.28易发生溺水的作业场所(如:水上或水边作业等),应设置“必须穿救生衣”标志。
5.29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或与方向箭头结合设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5.32洞室内躲避危险的地点,应设置“避险处”标志。
5.30流动式起重机基本臂两侧应在适当位置使用“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文字标识;回转尾部两侧应在适当位置使用“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的文字标识。
5.31本制度警告标志中没有规定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及设备等,应设置“注意安全”标
志。
6 安全标识、标志的使用要求标识
6.1 标识、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悬挂式或柱式的环境信息标识、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易小于2m;局部信息标识、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6.2 标识、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识、标志易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识、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6. 3标识、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标识、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4 标识、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交角不低于750。
6.5 标识、标志牌应设在明亮的环境中。
多个标识、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 管理规定
7.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分公司、项目部统一保管。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2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保持警示牌整洁清晰。
7.3公司安全生产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属各单位所使用的安全标识、标志牌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对安全标志的设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必须明确加以整改,并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8 相关记录
1.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表
附件: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