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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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任,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建筑、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行业。
第三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坚持全员培训、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五)安全文化及职业道德;
(六)安全主任岗位职责与技能;
(七)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用;
(九)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
(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第五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结合实际工
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四)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章培训时间与方式
第七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80学时。
第八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集中培训:组织安全主任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二)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现场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或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授课,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四)岗位培训: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五章培训考核
第九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口试等形式,重点考核安全主任对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第十一条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观摩、模拟演练、操作考核等形式,重点考核安
全主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的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主任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等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并将培训
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安全主任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安全主任未参加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安全主任。
第十九条安全主任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主任的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
(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三)分级分类,突出重点;
(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五)安全管理先进理念和方法;
(六)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
(八)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九)安全生产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对象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新任安全主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晋升的安全主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主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中断培训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七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八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方式包括:
(一)集中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在线培训;
(三)自学:鼓励安全主任通过自学提高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交流研讨:组织安全主任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与研讨。
第五章培训考核
第九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知识考核;
(二)实际操作考核;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核;
(四)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十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严格规范;
(二)注重实际,提高实效;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安全主任职务。
第六章培训师资
第十二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师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
(二)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师资应当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教师资格。
第七章培训保障
第十四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经费应当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场所、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可追溯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安全主任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师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作弊的,取消其考核成绩,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主任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需求导向: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2. 科学规范: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特点;
3. 系统性:培训应当覆盖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4. 持续改进: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培训效果,不断调整和优化培训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
2.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安全管理方法、安全管
理工具等;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包括生产流程、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等;
4. 事故案例分析,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预防措施等;
5. 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救援、现场处置等;
6. 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7. 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
分类,形成不同层次的培训课程。
第三章培训方式
第六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线上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课程等形式进行培训;
2. 线下培训:通过讲座、研讨会、实操演练等形式进行培训;
3. 混合培训:结合线上和线下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第七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操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要求、培训
内容和培训时间。
第十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者有丰富经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应当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颁
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主要测试参训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
的了解程度。
第十四条实践考核主要测试参训人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应
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主任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任职、晋升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强化安全主任安全培训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主任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对安全
主任安全培训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时间和条件
保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主任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主任安全培训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