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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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3.15
•【文号】劳社厅发[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广播影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职业编码为6-19-03-04)国家职业标准,现印
发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