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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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左宁
张三杀妻案解析
1.李大四无权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李大四并非本案被害人,他可以报案,但不能控告。
2.张三的交待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暴力方式,致犯罪嫌疑人剧烈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本案中,侦查人员威胁张三,但张三在威胁之下做出了“我确实没有杀害李四,村口的女尸和我没有关系”的辩解。
辩解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3.赵六的证言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威胁证人获取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赵六先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此时他并没有遭到威胁,因此证言无需排除。
赵六作证后,才遭到了侦查人员威胁,但赵六在遭到威胁后就没有再做出陈述。
4.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本案中,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某县看守所应当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5.侦查人员告知张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正确。
根据公安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三也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指派辩护律师。
6.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
首先,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的拘传措施不合法。
其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拘传应当持有拘传证或者拘传票,侦查机关不能对张三口头拘传。
其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本案中,侦查机关对张三拘传48小时后将张三拘留不合法。
其次,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拘留30日后报请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合法。
根据公安部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但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因此对张三的拘留时间不得延长至30日。
7.首先,王五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张三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本案中,王五可以直接赶赴看守所会见,某县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其次,某县看守所的回复不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本案中,张三不涉及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且王五是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张三,某县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某县看守所告知王五第一次会见需要经过某县公安机关许可是不合法的。
8.首先,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包括:(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错误。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
本案中,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不合法。
(2)由检察长决定不立案不合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经过初审决定不立案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检察院封存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合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本案中,某县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后应当随案将证据移送法院,不应当进行封存。
其次,某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包括:(1)审查起诉时没有讯问张三不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2)将案件退回某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合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本案中,某市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将案件退回某县检察院,再由某县检察院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不可以退回某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安排张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中,张三拒不认罪,只是为了能获取有利裁判而违背意愿认罪,张三不符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条件。
此外,某市检察院安排张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也没有安排辩护人王五在场,不合法。
9.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某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1)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2)证明责任: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3)调查方法:公诉人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4)结论告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5)证明标准: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宣判结果: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0.某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尸体勘验笔录和尸体辨认笔录正确。
首先,某市中级法院可以采纳尸体勘验笔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勘验尸体时没有制作笔录,但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随后补上了笔录,属于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该尸检笔录可以被某市中级法院采纳。
其次,某市中级法院可以采纳尸体辨认笔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侦查机关组织辨认水塘边尸体时没有邀请见证人,也没有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属于上述导致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该辨认笔录属于瑕疵证据。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因客观原因无法找到见证人,由两名侦查人员组织辨认并由李大四在辨认笔录上签名,属于对辩护人笔录进行了补正,该笔录可以被某市中级法院采纳。
11.某省高级法院第一次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将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中,某省高级法院认为认定尸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
12.某省高级法院第二次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中,某省高级法院将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作出判决后,张三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仍然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依法改判,不得再将案件发回重审。
13.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指令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合法。
在我国,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案件应当由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14.某县检察院接受某市检察院指令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某县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即某省高级法院。
某省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即某市中级法院,或者移送某省高级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5.张三可以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
某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首先,张三可以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为终审法院,因此张三有权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
其次,某市中级法院告知张三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诉不正确。
终审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诉,不应当予以拒绝。
16.张三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诉。
某省高级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首先,张三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诉。
某市中级法院对张三的申诉不予审查处理,张三有权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某省高级法院申诉。
其次,某省高级法院告知张三应当先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不合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可见,本案中,某省高级法院可以告知张三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但却不能告知张三必须先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
17.某县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可见,终审法院的下级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的权力,本案中,案件在某市中级法院生效,某县法院无权启动再审。
黄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1.D市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两处违法:
(1)将黄大、黄二羁押于D市看守所同一监室不合法。
本案中黄二系未成年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应当将黄大与黄二分别关押。
(2)一并讯问黄大、黄二不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讯问。
本案黄大、黄二系同案犯,侦查人员应当对二人分别审讯。
2.D市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案中,黄大、黄二认罪认罚,D市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3.本案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本案由D市中级法院审理,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4.D市中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公开审理不正确。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本案涉嫌强奸杀人,关涉个人隐私,D市中级法院不应当公开审理。
(2)适用少年法庭审理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本案中,黄二系未成年人,黄大带领黄二实施犯罪,黄二不是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对本案不应适用少年法庭审理。
(3)法庭调查发言顺序错误。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本案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发言并由辩护人进行询问,遂后再由林某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是不合法的。
(4)法庭准许郑某不作证错误。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若证人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可见,证人即便出国,仍负有作证义务,只是可以通过视频等其他方式作证。
本案中法庭因郑某在国外而准许郑某不作证是违法的。
(5)法庭采纳戴某意见将郑某的证言排除不合法。
在我国,证人在法庭外所做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若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补强,仍然具有可采性。
本案中,郑某的庭前证言属于传闻证据,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而法庭采纳戴某意见将郑某证言定性为非法证据而排除是不合法的。
(6)法庭裁定中止审理不正确。
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本案中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新证据,不属于上述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7)法庭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不正确。
在我国,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被动性和法定性,法庭一般应当就公诉人起诉的案件事实及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不可以主动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
本案中法庭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是缺失法律根据的。
(8)法庭允许辩护人李某代替黄二进行最后陈述不正确。
在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审判权利,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行使。
本案中,辩护人不能替代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5.D市中级法院拒绝采纳D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案中,张大、张二在庭审中均翻供,拒不认罪,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判,无需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6.A省高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通知D市公安机关将黄二交付执行不正确。
共同犯罪案件,一部分被告人上诉,全案进入第二审程序,案件暂未生效。
本案中,黄大对一审刑事部分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黄大、黄二案件均未生效,对黄二不能交付执行。
(2)对本案公开审理不正确。
本案因涉及强奸杀人,关涉个人隐私,不应当公开审理。
(3)拒绝黄二出庭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本案中,黄二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被检察院抗诉,黄二申请出席第二审程序发表意见,A省高级法院应当准许。
(4)改判黄大强奸罪,死刑立即执行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黄大以强奸罪,判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立即执行。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黄大上诉后,A省高级法院不予支持故意杀人罪,以强奸罪判处黄大死刑立即执行加重了黄大一审裁判中强奸罪无期徒刑的刑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5)改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4万元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本案中,黄大仅对一审刑事部分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后,附带民事部分已经生效,A省高级法院认为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不得直接改判,应当启动再审进行纠正。
7.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错误。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程序采取调查讯问式,即进行书面审理同时应当讯问被告人的方式。
故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当开庭审理本案。
(2)最高人民法院对黄大改判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新的电子数据,可以证明黄大没有实施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黄大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原审法院法官承担错案责任不正确。
本案系因复核期间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导致案情变化,原审法院审理时新的证据尚未出现,不能认为原审法院将案件裁判错误,原审法院法官无需因此承担错案责任。
8.首先,黄大向法院的申诉存在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终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甚至上一级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
本案中,黄大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黄大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不得向终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即A省高级法院和D市中级法院申诉。
其次,黄大向检察院的申诉也存在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
本案中,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黄大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A省检察院和D市检察院申诉。
9.A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
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再审抗诉,A省高级法院没有抗诉资格。
10.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A省B市中级法院再审不正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不应当将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1.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A省B市中级法院再审,B市中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做出的判决暂未生效,B市检察院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
论述题模板——黑白配
一、概念(逐词分析)
二、白(惩罚与保障,实体与程序,效率和正义)
三、黑(理念跟不上,立法不健全,实践不落实,配套不完善,全新无经验)
四、配(应当支持,仍存问题,继往开来)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需吸收主要的标题框架,剩余内容理解为主,其他题目一样)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的高度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制度,过去主要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上,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都属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范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此项改革任务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不是“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之所以要“完善”是因为以往在刑诉法中缺乏直接、明确的相关规定,以致刑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与其形成配套机制。
因而,现行《刑诉法》第15条从基本原则的高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中的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诉法》中的规定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批准或决定逮捕时,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其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侦查终结移送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意见,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在10至15日内起诉到法院。
对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经法院审查确系认罪认罚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10至15日内审结,当庭宣判;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