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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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工作。
试运营验收工作是指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试运营安全和满足基本服
务要求。
(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要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和运营指标必须达到有关要求,同时应组织试运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四)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合格证书和同意试运营的批准文件。
二、验收内容
专项验收项目包括质量、环保、消防、人防、卫生防疫、防雷、特种设备、档案、安全等内容,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工作项目包括运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规划、供电、白蚁防治、节能、新型墙体、无障碍设施、票价方案等批准许可。
应急演练包括由市政府应急办指导开展的火灾救援演练、突发大客流演练等。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试运营验收的领导,对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增设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以下简称“验收办”),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委、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验收办负责落实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做好验收的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二)验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成立验收小组。
各验收小组负责牵头落实相应专项验收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三)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验收经费,配合各专项验收工作,及时督促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四、验收的组织实施
(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按照工程项目试运营计划,向验收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初步计划及验收准备情况等。
(二)下发验收实施方案。
验收办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分工、时间及要求等。
实施方案经研究确定后正式下发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开展专项验收。
根据验收实施方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各专项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任务。
1.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征询环保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环保专项验收,取得环保验收文件。
3. 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工作,出具消防验收文件。
4.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验收工作,办理人防专项备案手续。
5.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卫生防疫验收工作,出具卫生防疫验收文件。
6.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验收工作,出具防雷验收文件。
7. 市质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检测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合格证;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8. 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取得档案验收文件。
9.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 各专项验收完成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将专项验收中涉及试运营安全方面的内容向市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市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对报备文件进行复核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11. 上述所有验收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项试运营基本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提出的涉及安全的问题,督促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及时落实整改,满足试运营条件。
试运营评审材料包括工程建设综合报告、试运营准备综合报告、公交接驳配套方案。
(四)批准试运营。
市交通委汇总各专项验收意见,提交验收办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营。
五、监督管理
(一)各专项验收牵头部门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整改并进行复查。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意见的,应说明理由报告验收办。
(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对专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积极配合复验。
(三)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及其他参建单位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
由专项验收实施单位收回验收意见书或合格证书,由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四)对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五)对在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依照国家、地方、行业验收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