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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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义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分享的代表法讲义,期望对你有用。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一、代议法的意义
(一)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发展。
二世。
代议法的基本内容
(1)一样规定
1.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
2.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
3.明确代理的法律利益关系
4. 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
5. 明确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
1. 推敲。
审议是对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修改的进程。
2. 调查。
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有权对审议中的法案和报告草稿的任何问题提出并要求答复。
3.询问。
质询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的代表
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的权益。
4. 账单。
议案是指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案。
提案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
5. 选举。
代表大会表决权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保证之一。
6. 去除。
代表提出免职案件的权益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7. 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 投票。
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提交大会表决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达其意愿和挑选的权益。
9. 建议。
代表有权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和答复。
(三)本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1. 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体系。
2. 托付检验。
3.代表性的研究
4. 参加相干会议。
5. 提出建议。
6. 建议暂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 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四)保证代表实行职责
1. 司法保护。
2. 时间保证。
3.材料安全。
4. 保护知情权
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
加表演学习,乡代表可以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学习。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代表,为代表实
行职务服务。
7.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建议。
8.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益,支持代表实行职责。
(五)代表监督
1. 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对实行职务的意见,回答选民或者选
举单位的询问,接受监督,并在直接选举中以各种情势向选民报告实行
情形。
2. 代表应正确处理个人专业活动与实行职责之间的关系。
不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谋取个人经济利益。
3.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免职代表。
4. 代表在两种情形下暂时停止职务。
5. 代表在7个案件中被终止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是我国第一部增进和规范人大工作的专门法律,这部
法律颁布到现在已经是20年了,2009年、2010年作了两次修正,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当家做主权益的当
家法,是各级人大代表实行代表职责的指南针,是各级人大代表实
行代表职务的护身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点的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法。
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进一步坚持
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
人民当家做主,增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
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解读《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
1、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代表。
人
大代表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
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根本
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益属
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情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在我们这么
大的一个国家,人人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利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
还不具有这种条件。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
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
人大代表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和人民性。
2、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利机关组成人员。
《代
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
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利。
这就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
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保
护的。
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
人民把自己的权利,依法托付给
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
这就使得代表的地位为法律所确认,为法律所
保护。
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
职务。
人大代表与企业职工代表、农村基层代表、城市社区居民代表等
代表性有很大的区分。
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
利益作为代表工作的动身点和归宿。
3、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
在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侧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
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作用。
法律赋予各级
国家权利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利,不论是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
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
而这些决策性权利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
人代会期
间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人大会工作报告、
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都体现了人
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的作用。
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
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利,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
决策行动来完成的。
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
算的审议、修改表决,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
的监督权利,反应了代表的监督作用。
代表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利机关和实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
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的作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当中,与人民群众有
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
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实行代表
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应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
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
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这是人大代表的先进性所要求和决定的。
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照宪法和法律,努力
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实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
群众的佩服和拥护。
(二)关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实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①出席本级人
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②依法联名
提出议案、质询案、免职案等;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④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⑤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⑥获得依
法实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证;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同时,《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应当实行七项义务:①模范地遵照
宪法和法律,守旧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行;②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③积极参加统
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④加强履职学习和调
查研究,不断提高实行代表职务的能力;⑤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
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应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
民服务;⑥自觉遵照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直,勤奋尽责;⑦法律
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要正确处理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多方面的权利,代表同时也必须实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不能被任何人剥夺,也
不能随便舍弃自己的权利,舍弃就是失职。
比如说,人大代表审议报告
议案时一言不发,选举和表决议案决议时不投票,那是对人民利益不关
心的表现,都属于失职行动。
(三)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依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大会期间的职权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提出议案权、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免职权、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和提建议权等10项职权,在
工作实践中,关键要行使好五项职权。
1、行使出席人大会议权。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别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依照规定请假。
这即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
利,也是对代表的一种束缚和督促。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还专门做出
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规定。
2、行使审议权。
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利。
审议权的范畴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畴。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
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①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
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
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②对审议的问题要有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到知
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才能提出真知灼见。
③要实事求是,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
提出询问。
对于符合实际的情形,要敢于提出审议意见。
3、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
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表决权集中反应出
人大代表对一个问题、一件事情、一种情形和一个议案的态度。
在进行
投票表决时,代表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也能够弃权。
代表表决不受
法律追究,代表可以自主决定投票。
各位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第一要
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第三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4、行使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
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益。
选举权是
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人
大代表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极为谨慎地行使好选举权。
5、行使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权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并负责答复的权利。
不管在人代
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
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可触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
个方面,但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形、有分析、
有具体意见。
有五类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是
触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是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是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五是其他不应当作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一个人提出,也可多人
联名提出。
对人大代表来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
一项重要的权利,是人大代表受人民托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
途径,也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情势。
人大代表要珍爱这项权利,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
在人大会议前,
牢牢环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门、难点问题,
深入调查研究,访问选民,聆听民声,反应民意,还可以召集各方面人
员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把好的建议带到会议上来,推动区域的经
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行视察、
列席有关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
五项活动。
结合本级人大会工作实际,怎样依法实行好代表职责,充分
发挥好代表作用,关键是要展开好三项活动 :
1、组织代表小组展开代表活动。
通过代表小组的情势,展开常
常性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常常化、制度化的有效情势之一。
实
践中,代表小组展开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了解各
项法律的贯彻实行情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大会或政府反应,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协助政府为群众办事,解决具体困难和带动
本地群众走共同致富道路;联系选民,定期访问选民活动;展开调查研究
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等。
在展开活动时,要始终做到环
绕法定的职权范畴并结合当地生产和工作展开代表活动,活动中不直接
处理问题。
2、展开视察活动。
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
也是开好代表大会和列席本级人大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主要有两种情势:其一是根据本级
人大会的统一安排来进行的。
其二是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来进行的。
不管哪种情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目的,都是为了了解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情形。
代表视察要抓住重点,选好视察题目,视察的内容
要有针对性,目标要明确,题目要选准。
要挑选那些群众普遍关注的、
触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全年和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进行视察,也要重视对法律法规贯彻实行情形的视察。
视察终止后,要指出有
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建议,向人大会反应,交一府两院研
究办理并反馈。
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
3、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应人民群众的意见。
这是人大代表在
闭会期间展开活动的最基本、最常常的活动情势。
实践中,听取和反应
人民群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每次人代会闭会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群
众转达大会精神;展开专题调查,环绕人代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结合
人民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等情势,向人民群
众宣传法律和决议、决定的内容,了解贯彻实行情形;在视察活动中,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随时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和建议并向人大会反应,督促相干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五)关于代表实行职务的保证
代表依法实行职责、展开有关活动,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一定的
保证,使他们能够自由、方便、有效地行使职权。
《代表法》在总则中
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实行职务提供保证。
第四章共十四条从四
个方面对人大代表实行代表职务提供保证作了规定,这就是:司法保证、时间保证、物质保证和组织保证。
其中,司法保证又包括言论免责和人
身特别保护。
1、司法保证
①言论免责。
在西方,言论免责是指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表决
以及依议会之授权而发表的报告、文件不受追究的权利。
1982年我国宪
法第一次确立了言论免责原则。
《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人民
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设定言论免责,
其目的就在于保证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排除后顾之忧,各抒
己见,自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充分反应人民的意愿,不至于因惧怕
被追究法律责任,想说而不敢说,乃至违心肠发言和表决。
②人身特别保护。
《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
刑事审判。
如果由于是现行犯被拘留,实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刻向该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以上的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依照这些规定,在对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
措施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特别程序。
对人大代表赋予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目的有二:一是保证代表
安全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实行职责,排除可能显现对国家
权利机关工作的干扰和破坏,保护国家权利机关的权威;二是避免司法
机关为规避权利机关的监督而滥用职权,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和非
法追究,实行人身迫害或政治陷害。
2、时间保证
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时间保证,并把这种保证通过法
律加以确认,是我国代表制度的一个特点。
《代表法》第33条对代表
活动的时间保证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
3、物质保证
人大代表的主要经济来源,基本上是源于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
表职务。
为了保证代表不至于因实行代表职务而蒙受经济缺失,《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实行代表职务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证。
主要有以下情
势:(1)代表实行代表职务时所需的各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
财政开支。
(2)代表在平时展开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
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根据实际
情形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4、组织保证
组织保证就是指人大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情势,对本级人大代表在
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公道安排,保证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代表法》规
定对人大代表的组织保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人大会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要为人大代表实行代
表职务创造、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
表实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2)规定国家和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
支持人大代表实行代表职务。
如果产生组织和个人阻碍和干涉代表实行
代表职务的情形就要根据产生的具体情形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罚。
(六)关于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作为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要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就要接
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利必定会导致腐败。
对代表的监督有两个方面:
1、对代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看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代表
人民利益,是否参加代表活动,是否联系人民群众,是否发挥了代表作用。
2、对代表道德品质进行监督,看有无违法乱纪,有无以权谋私,有无品行不端。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
人职业活动与实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实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
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掠夺个人利益。
至于监督方式可以向选
民述职,接受选民询问等。
第二、勤于实践,努力做合格的人大代表
1、政治上要成熟。
第一要强化党的领导至上的意识,思想上要
明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它依法行使职权的进程,就是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进程。
二是在人代会及闭会期间的代表
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党委的意图。
三是在日常活动中,要明确人大尽管
同一府两院性质、职责、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
实现党委肯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都是为了一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固,都是为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思维上要科学。
各位代表必须明确,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
产生的,每位代表都代表着一定数量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活动不是
个人行动,代表要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人大代表要更好地为民服务,就必须强化代表意识,要认真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项审议、
选举活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密切联系选民,善于将大多数
人的分散、无系统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上升为集中、系统的意见,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更好地协助一府两院做好各项工作。
3、行动上要严谨。
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
在本区域的贯彻实行。
因此,学法、遵法、护法是人大代表的天职。
作
为人大代表,一定要强化法律至上的意识:一是决不能有特权思想,要
做遵纪遵法的模范,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全部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绝不能做有损人大形象的特别代表二是要勇于保护法律威严,大胆监
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动;三是广泛地宣传法律,推动依法
治区的进程。
4、工作上要创新。
人大代表第一在观念上要与时俱进,善于学习,做学习型代表,用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知识武装自己,在致富观念、就业观念、教育观念乃至婚育观念等方面,都要适应新形势,为广大群
众作榜样。
其次,工作上要与时俱进,在本职工作中要开辟创新,不断
创造新事迹;在发挥代表作用中,要在遵遵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积极探
索为民代言、为民谋利的新途径和新举措。
5、作风上要务实。
坚持勤政廉洁,反对以代表的身份搞谋私、
腐败的不正之风活动,做廉洁勤政的模范。
不可否认,有极少数争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