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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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港口系统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生产、施工、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装卸区、仓储区、办公区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主任由港口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3. 审批重大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投资;
4.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5. 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港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港口主要负责人对本港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港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港口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事故报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港口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对在岗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港口系统的安全生产,提高港口作业的安全性,为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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