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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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1⽇正式实⾏
对于《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1⽇正式实⾏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们常说的公产房是个很⼤的范围,《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是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登记为市⼈民政府。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登记为市⼈民政府,由天津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民政府进⾏管理的公有住宅和⾮住宅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权或者变更承租⼈的情况
1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2房屋使⽤权有争议的
3承租⼈拖⽋房屋租⾦的
4承租⼈擅⾃拆改房屋结构的
5成套独⽤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住宅房屋等
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的情况
1房屋使⽤权有争议的
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3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4属于⾮成套或者成套伙⽤住宅房屋的
5国家和本市规定禁⽌出售的其他情形
承租⼈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应当按期⽀付租⾦。

承租⼈迟延⽀付租⾦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的合法权益,市国⼟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前经市⼈民政府同意,将于7⽉1⽇起施⾏。

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租⾦12个⽉以上,经书⾯告知逾期仍不⽀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办法明确提出,承租⼈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应当按期⽀付租⾦。

承租⼈迟延⽀付租⾦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医院、学校、幼⼉园、⽂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经市国⼟房管局同意,可以采取保管⾃修⽅式。

保管⾃修房屋承租⼈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保管⾃修责任。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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