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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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巩固和深化
乡镇撤并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02
•【字号】琼府办[2008]180号
•【施行日期】2008.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巩固和深化乡镇撤
并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我省进行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几年来,新的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正常,全省农村呈现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事实证明,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成功的,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但由于多种原因,此次乡镇区划调整也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市县仍然保留临时过渡工作站(办事处),个别市县提出恢复原被撤并的部分乡镇,影响了乡镇区划的稳定和乡镇行政体制的正常运转。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省民政厅对全省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按照省民政厅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乡镇撤并的遗留
问题,深化乡镇撤并工作,巩固乡镇撤并成果,维护乡镇区划的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2002年,我省开展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看,我省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正常,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成效逐步显现。
但个别市县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长期保留乡镇撤并时起过渡作用的工作站(办事处);个别市县忽视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建设和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行政层级管理,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真正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巩固乡镇撤并成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乡镇撤并成果,维护乡镇行政区划的相对稳定
2002年,我省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全面调整。
2006年和2007年,又先后对部分矛盾比较突出的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再调整。
目前,全省204个乡镇总体运行正常,能较好地适应和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些中心乡镇固然存在群众办事较远、行政管理距离增加等问题和困难,但随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乡镇行政职能的进一步调整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与困难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必须维护2002年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成果,凡没有特
别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不涉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区域经济战略布局调整的,被撤并乡镇机构不得恢复重建,防止乡镇数量反弹。
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坚持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稳妥进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审核论证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方案的审核、论证、报批工作,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慎重稳妥地处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二、做好撤销乡镇临时工作站(办事处)工作
在2002年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为处理好有关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确保被撤并乡镇的社会稳定,部分市县在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设立了临时工作站(办事处),计划用2至3年的时间完成过渡。
目前,调整撤并的乡镇工作运转正常,社会稳定,临时工作站(办事处)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大多数市县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撤销临时工作站(办事处)。
但文昌市、澄迈县和临高县目前尚保留着17个乡镇临时工作站(办事处),在乡镇和村之间设置一层派出机构,增加了行政运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工作的整体运行。
目前尚未完成撤销乡镇临时工作站(办事处)的市县,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乡镇工作站(办事处)的通知》(琼委办〔2006〕29号)要求,于2009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临时工作站(办事处)的撤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要按照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人员,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妥善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对撤销的临时工作站(办事处)的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实行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明确转移到相应的乡镇,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分、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财产行为和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突击花钱的现象,对在撤销乡镇临时工作站(办事处)的过程中违反财经纪
律、擅自处理集体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建设和管理
加强和改进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建设和管理,是巩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处理好调整撤并乡镇新政府驻地建设和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建设的关系,把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作为新镇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保持其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势头,推动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发展。
要健全和完善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对一些处于市县边界地区、人口众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和群众要求改善治安管理呼声比较强烈的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要调整调配警力,重新设立或增设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学校、邮电、农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服务部门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网点布局,保留或重设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工作网点,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商、环卫、税务和农科站等职能机构,要完善工作措施,合理调整工作力量,开展流动服务管理,加强对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服务和管理,为被撤并乡镇政府原驻地中心墟市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巩固深化乡镇撤并工作的组织领导
巩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成果,加强和改进乡镇行政管理,关系到区域的行政管理效能,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狠抓工作落实,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于2009年5月底前,将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
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乡镇行政体制运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为确保乡镇行
政区划调整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2009年下半年,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