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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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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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万国公法》汉译为标志,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晚清中国。

不过,在19 世纪70 年代之前,国际法仅是零星地运用到中外交涉当中。

随着70 年代中后期海陆边疆风云骤起,清政府大量运用国际法作为以夷制夷之策。

在中法战争中,清朝官员频繁引用万国公法,谴责法国的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主张以公法为依据与法国交涉。

因此,公法外交成为战前和战争期间颇具影响的主张.在官员当中迅速崛兴的公法舆论以及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公法实践,似乎表达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信心与依赖.需要拷问的是,即便如此,是否就表明清政府愿意将自身置于为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而行事? 本文以中法战争期间颇为关键的中立问题为视角,探讨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复杂态度及其历史嬗变,进而提示晚清中国面对西来公法规范的本土化立场与利益考量。

一、战事肇始后蔚为壮观的中立论
随着马江之战的爆发,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

根据国际法,战争爆发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并且不得对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

有意思的是,早在战事出现前夕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局外各国应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以此逼迫法国屈服。

1884 年8 月5 日,江苏候补知县查荫普建议清政府按照国际法要求各国商民务守局外之例,凡法船经过之处,不得将煤及军火粮食等物售与法人,以符万国公法1841.8 月11日,山东道监察御史张元普提出,布告各国,务守公法局外之义,勿济法船煤炭,并严禁中国人将煤米食物各项卖给法人,违者军法从事.8 月19 日,《申报》时评主张,照会各国在华商人以及法船必经之地如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处,要求皆恪遵公法,不得私行接济.
得知法国人在香港、澳门招兵买马并派出数艘法船在此拦阻中国官船和保护法国商船的消息后,左宗棠于8 月24 日照会澳门
总督罗沙,要求澳门当局遵守国际公法,严守局外中立:值此中法战事之际,法人背约启衅,肆扰海口,不合天理,不守公法,葡萄牙作为中立国谅必守公法局外之义,凡法船所需米谷、牛羊、淡水、煤炭以及军火、军装一切应用等物,务望不可接济.
总理衙门经慎重考虑后,在8 月26 日致各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在清政府看来,战争已然出现,其他国家务必遵循公法、严守中立:目前中法业已开战,凡属通商各国,当守局外之义,示禁所属商人不得以煤粮军火等物、凡兵船所需者运售法船以资接济,此正遵照万国公法而行。

然而,尽管中法战争已经爆发,部分欧洲国家的船只仍然违反中立法,向法队提供煤、米和武器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还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

8 月26 日,清政府在给英国公使巴夏礼的照会中申明:现在福州省河法国兵船业已开衅,按照公法之例,电报公司在中国地面代法国传报,不得用暗码,中国并可派员驻彼查验,相应照会贵大臣转饬大东、北公司遵照公法办理。

同日,清政府又给巴夏礼发照会,内称:现在福州省河法国兵船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应饬各行各矿商人,不准出售煤斤接济法国兵船,以守局外之例,相应照会贵大臣,转饬各行各矿商人遵照公法,毋得私售煤斤接济法国兵船,是为至要。

薛福成知悉后于9 月1 日急电总理衙门,要求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严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李鸿章还特别向总署指出:公法一经宣战,应知会局外各国,不准接济敌人军需,强调禁止日本、香港向法国提供军需物资.9 月9 日,烟台东海关道方汝冀禀报:按照万国公法,局外两不偏助之国,均不准私自接济,该道依此照会英、德、俄、美、比、丹、日、荷等国领事,遵照公法严禁接济法船。

2007 9 月10 日,南洋大臣曾国荃强调:中法业已开仗,最重要的行动是断绝法船接济,各口遇有法船,应当即轰击,不应任其进口购买煤粮。

上海道应立即照会驻沪各国,一体出示严禁,不准中外商民将煤粮卖给法船,如有暗助法船,私通接济,实属大犯万国公法,立即严孥重办,勿稍轻纵。

凡与中国和好各国,均肯按万国公法,守局外旁观之例,必不暗助法船必能秉公严禁,以循公法.两广总督等东南督抚以及部分驻外使臣纷纷要求其他国家严守中立。

窃恐法兵所用粮食煤炭难于接济,因按公法,香港及英国属部,均不得擅自供应。

经总署多方交涉,西洋各国皆守局外之例,明显减少对法需物资的供给.清政府积极要求中立国严守中立,目的在于制止其他国家对法国的军需物资和情报方面的援助,天下咸知曲之在法,各守万国公法,而沿途不得听其购办煤斤粮食等类,当然有利于尽快结束战事。

法国远赴重洋,若无援助,行军势必受限。

且万国公法,法人而苟与中国开衅,无论载兵载饷,不得雇用他国之船,他国亦无有肯受其雇用,倘一经开战,则他国皆将守公法而循局外之例,决无人肯卖与煤斤者,其煤必不敷用,又何以战? 正是由于中立法的掣肘,法人未必能操必胜之权。

当时不乏对中立抱有天真的想法。

有人认为中立国会坚守中立,一旦中法开战,中国亟照会各国使各守万国公法,循局外之常规不得以煤及各物售与法人,局外各国将不会因贪利私售而自逃于公法之外.也有舆论乐观地认为,只要各国各守万国公法,煤粮一切概不售与,即不相从亦皆袖手作壁上观,则法国必然认败.二、从作茧自缚到阳奉阴违:中立观的嬗变在要求中立国严守中立的同时,清政府却逐渐意识到中立法阻碍中国争取国际援助。

枪炮、火药、子弹等军火,久必损缺,却因各国既守公法,一概停卖而无从购置。

尤其当台湾遭到法舰封锁后,中国的救台行动无从入手。

闽、粤有兵而不能飞渡,南北洋有船而不能分援,募本地之番则以无火器而不能战,雇他国之舰则以违公法而不肯行。

局外国均以公法窒碍为辞.同样因为中立法,清政府从欧洲购买的轮船和武器都无法运回中国。

9 月26 日《申报》刊载一篇题为论中国大度的时论短文对此有一番精当的述评:各国定例,凡与国有争战之事,各国皆守局外之例,不得以本国之人为相争之国所用,既有前时所用者一经示战立即退职,不得为相争之国修造船只,制办军火,不得以煤粮等物私自卖与,此皆公法之定例,万国所守而弗失者也。

中国在德国定造之铁甲水雷等船期约已逾,尚未驶回中国,盖以德人守局外之例,不敢送至中国,故船已开行至香港,而濡迟不进。

直隶总督李鸿章也因德国定购铁舰,既为公法所阻,急切不能驶回深感创巨痛深。

奉命督办福建军务的钦差大臣左宗棠则指出中立法对中国购置军械的严重影响:香港、英都已奉法廷命,不准接济,是中国购军械亦必不行。

顷又接外洋电:津、沪英领事均出示云,法兵船奉法廷命,以后中国各海口,遇有他国商船,必要从严查验,不准载军械等物。

由于战前向德国所定的定远等三铁舰和战时军械购运均因中立而受阻滞,不少封疆大吏在中立法问题上深感捉襟见肘。

就在因引入中立而深受作茧自缚之苦的同时,清政府清醒地看到法国虽表面要求严守中立,背地里却要求中立国在对中国守中立的同时对法国提供援助。

对此,左宗棠曾发泄,然果守局外例,亦是公法。

何以台湾道十二月初七来禀,犹称探有英轮二只为法人运军械粮食?中国素敦睦谊,法人残暴无理,扰坏商务,似应不为接济,方合公法,何以任英商船运济?
香港既封,究竟赴台之船系由何处开往?船主何人?应否照公法辩论?欧美其他列强对于中立法规并不重视,往往以中法未宣战为由拒绝严守。

9 月 3 日,上海英国天祥洋行的加纳胡思礼轮船
装煤一千数百吨出口。

经查核后,中国确认该船冒称运往晖春,实则卸给福州口外马祖澳所泊之法兵船。

总税务司赫德得知此案后,以中法未宣战为名,不认为该船违背公法,迄今中法均无宣战之示,终属友邦,以致各国无由必守局外之例,故法国兵船既可任便自赴英国各属地,即如香港、新嘉坡等处购买煤斤、食物等项,若英国商船将同类之物载运接济,即应按公法科罪乎同月,俄国公使博白传回复说,无法按中国要求做到严守中立,公然明示战事,则局外之例,方能举行,而中法两国,迄今尚未见有此布告明文,俟有此宣布明文,则他国始能按照万国公法称为局外之国,而任局外一切之责,惟此内有一要端,自系以所谓军需所禁之物供彼供此也.美国公使杨约翰也表示不愿意遵循中立法规、接受法国战时检查,法国预行搜阻英美商所承运之江浙漕米,与前议不符,本国虽甚惜中法有此战争,然不能于中法之按公法所载应有之权,谓某国不应照料,至于由本国运米至中国一节,本国向未言及是否准听法国禁阻.
于是,清政府进一步意识到:貌似公平却并不足恃的中立法,对于处于军事劣势的中国而言其实并不公平。

以我之海面一旦用兵,我不能禁而彼转得而禁之,坐令孤悬之台湾无路可通,以馈军资,而彼或远自泰西,近自新加坡西贡香港装运而来,以供彼船之用,我竟无以阻之。

即他国代购、代运,公法当守局外,其能守、不能守,我并无从查考.清政府认为法国未经宣战却盘查商船的行动显违公法,实
因法国滥施战权已经严重影响中国各海口之间的军械购运和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战时援助。

由于法军按照政府训令开始从严查验中国各海口商船,中国运军械固碍各国商务,且各省各口往来购运军械甚多,必大掣肘.显然,由于缺乏实力,中国既无法监督局外中立,也无法对援法军资实行禁阻。

按中立法规阻止局外国对法需物资援助,不仅没有达到逼迫法国屈服的预期目标,反而使清政府陷入孤立无援、坐受围困的窘境。

如何破除中立内在的张力以便在限制法国得到他助的同时尽可能得到外援,便成为清政府重新评估和运用中立法的关键所在。

三、活用中立:彼之于我不合公法,我之于彼不必合公法
在中立问题上,最明显的变化是:清政府提出活用中立法规的不援之援策略。

所谓不援之援,是指在没有公然违背公法的前提下,通过开港的形式引入德国,对抗法国,最终保全台湾。

11 月16 日,福建台湾道刘璈提出:按万国公法与德国另立互助盟约,除此次中法战事不与外,此后两国遇战互相助兵,而助兵本国仍得自居局外,公法确有明条,德亦似可照允。

果如所拟,俾得迅拨兵船来台,指名扼守,藉开码头,庶全台机势通活,是为不援之援。

按刘璈的说法,中国可将台湾的后山和澎湖租给德国。

不过,德国虽甚愿相助,而决不肯显违公法.与结盟相比,更容易引起重视的是隐固其交的主张。

署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张佩伦曾提出,在对法问题上,中德两国有共同利益,中国若直接与德约纵联盟,德迫于欧洲公法必不许我,但中德可以隐固其交,正是得益于秘密外交,中国所进行的增战船、购枪炮军备活动,皆于德国征取.尽管中立法禁止局外国人民参加战事:查西国公法,凡有战事,局外之国例不能助; 按万国公法,两国开战他国不帮此亦不帮彼,彼此两国自不能难为他国及其民人,清政府却较早开始暗地里招募德国水师将领、利用英国船只运输军火至台湾。

8月21 日,清政府密令李鸿章选募洋员将领:著李鸿章速即选雇德国兵官五十人赴天津,由李鸿章调遣酌用,川资等项在出使经费项下支给,到津后每人薪俸若干,由李鸿章酌定,特别要求电行密聘,妥立合同.李鸿章于22 日密电驻德公使李凤苞筹办。

李凤苞于24 日回德后,密加延访,慎择选订,所选人员有副将亨迎、守备芬锐飞、千总芬士本克、医官巴珥、千总文得力希、千总区美门、千总亨氏尔、千总范阿那、炮械哨长怀士等九员弁。

这九名洋员,加上另向海部商借的当任三等水师提督式百龄和提督衔二品文衔博郎,拟于31 日乘船前赴香港,经换船后再赴天津。

清政府恐为德国公使、领事觉察,有碍于公法,要求洋员将领易姓改名,潜行暗度,不但选择极慎,亦且布置极密。

除将合同等件另行译抄咨呈外,相应各员衔名并改易之姓名,
以及订定薪资数目如下: 德国三等水师提督式百龄(改名万里城),每年薪水二万五千马,自8 月28 日起支,又每日饭钱三十五马,自到大沽之日起支;提督衔前出使德国头等翻译官博郎,该员前支税务司月薪四百两,由宪裁酌定;德国炮台工程副将亨迎(改名哲宁),每年薪水三万马,不另支饭钱,自9 月1 日起支半俸,自到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路陆守备芬锐飞(改名爱弗护),每年一万八千马,不另支饭钱,自9 月1 日起支半俸,自到大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陆路头等千总芬士本克仑(改名施本格),每年一万二千马,不另支饭钱,自9 月1日起支半俸,自到大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医官巴珥(不改名),每年一万二千马,不另支饭钱,自9 月1 日起支半俸,自到大沽之日起支全俸;德国水师军火官千总文得力希(改名陆伯德),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月29 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鱼雷营千总区美门(改名金美),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 月29 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水师军火官千总亨氏尔(改名赫力士),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 月29 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伏雷营千总范阿那(改名施密士),每年七千二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 月29 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德国水师炮械哨长怀士(改名白朗客),每年三千六百马,每日饭钱英洋三元,自8 月29 日起支月薪,自到大沽之日起支饭钱。

9 月2 日,粤督张之洞在《致总署法人背约请商德国力助电》中提出请求德国援助的办法。

他说,既然德国人以法人所为违背公法战例,总理衙门应速商驻京德使,并要求驻德公使李凤苞谒见德皇,诚恳请求德国设法力助.总理衙门同意张之洞的意见,于3日电令李凤苞告诸德主,请设法助我,彼此有益.李凤苞回复称,由公使雇员来助,实碍公法,至于密雇的德国退役兵官,已于9月1 日乘船来华,雇员助战系私相勾引,即便被德国公使领事责怪,中国无非空赔雇费、撤回李凤苞而已.12 月30 日,候补直隶州知州钱德培又发表了战时密募洋员的主张。

他认为,尽管公法禁局外国援助交战国,然暗中订募,则亦未必禁止,中国既经德国定造定远等三铁舰,不妨又购置土耳其原拟向德国所定的两艘铁舰,再购转运煤粮的轮船数艘、艇雷若干,募用德国退役兵官,合成一军,仍借德国商旗,由苏伊士河或绕道非州,行驶来华。

倘有法军阻截,立即改升中国龙旗,随行随战,两三月之久,当可抵华。

另外,陆续密订德国陆路官弁兵丁一二十营,多多益善,分起改扮商人,乘船来华。

如此花费固然不少,但较之赔偿法国则又划算。

更何况战胜之后,可以收复西贡,索赔于法国。

总之,法人不愿宣战,我亦收回成命,彼之于我不合公法,我之于彼不必合公法.除了招募德国退役官兵外,清政府还私下利用英国船只运输军火到台湾。

关于这一点,清政府显然也没有对外公开。

但英国公使巴夏礼在处理上海英国洋行胡思礼轮船案中有透露。

10 月28 日,英国公使巴夏礼照会称,自9月16 日收到上海道邵友濂指责英方私运军火接济法国的照会后,英国总于19 日答复中国时承认存在塞加纳胡思礼轮船运煤接济法船的事实,同时也应该看到,先后均有英国轮船转运军火,接济台湾华军之事.在英国来看,中国与法国都未曾正式宣战。

英国商船或济煤斤与彼国,或济军火于此国,中国实无权力禁阻。

苏松太道及其他华官不得以将煤斤接济法国师船视为违犯局外之例,归咎英商。

如果接济法船属于违犯中立,英商等代中国装运丁卒、军火等事,同系违犯局外之例.据巴夏礼表示,前后有一些英国轮船在上海及附近装运军火,接济台湾华军.除了英国自认的情形外,中国的船员虽明知违背公法,却仍然冒挂英国旗帜。

根据公法:凡本国
商船改用他国旗帜须在两国未开衅以前此万国通行之通例也。

1885 年3月19 日,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文称,台湾自购平安旧轮,勉借英国旗帜,冒险往来,渡送兵勇。

而英领事自法逆二次封口,奉英国廷命,应守局外公法,尚在掯给船牌.按照公法,旗帜不准假借,法国也责怪英人有偏护中国.当然,清政府在中立法问题上表里不一,不仅体现于秘密争取局外国的私相援助,还体现在公开要求局外国不得援助法国,二者交错杂揉、并行不悖。

1885 年1 月3 日,中国驻英公使会晤英国外务大臣时,直接指出中法交恶期间英国竟任法国战舰来往香港,任意购取煤斤与战务一切所需,实属大有背乎万国公法.在中方的交涉下,港督于当月告示:由于中法交战,香港当守局外之例,所有煤斤、食物及军事所需一切物件不准售与中法两国.2 月,法人又在澳门界内商民住居之处招民充兵,并接济军粮,甚至还借地屯兵、泊船。

21 日,张之洞照会澳督罗沙,要求阻止法人借地屯兵。

照会内称:查万国公法内载,凡局外之国,均不得在境内准交战之国招募兵勇,置办战具,并不准战船入口及借地屯兵等事。

例禁綦严,万国遵守,葡萄牙亦当自守局外之义,禁止住澳之商民人等暗有招人、济食等事.
四、结语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表面上对国际法有空前的热忱与援引,但今人并不能由此认为清政府自愿以国际法为对外交涉的轨范。

在中立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经历了由墨守成规到阳奉阴违的因应调适。

面临中立法负面效应(即妨碍中国争取外援)以及欧美列强自由心证所带来的困惑与冲击,清政府已经意识到中立法蕴藏的张力,于是在屡屡要求局外国对法国实行中立的同时,极力争取局外国以明助或暗助的方式接济中国。

或助以兵,或助以饷,或助以粮械,或助以策划,如恐碍于万国公法,则暗中襄助诸事掣法人之肘。

于是,地方官员和外交使臣积极致力于规避国际法的隐秘行动,诸如从德国秘密地招募军官、冒挂英国旗帜等等。

尽管对法国不宣而战的做法多有抱怨,清政府却以法未宣战,公法不应查船的理由,请求与中国船只往来最多的德国拒绝接受法国对其商船的战时搜查.
显然,清政府视国际法为以夷制夷的外交武器,在对外交涉中据理而争,以为各国保全公法的名义,遏制以强凌弱、恃大灭小之患.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对国际法并没有采取刻舟求剑式的做法,反而从本土情境和国家利益出发对国际法加以灵活运用。

事实上,清政府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一本万国公法而行,故而在中立问题上对国际法采取活看和活用的灵活机动。

进言之,中法双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均存在游移与闪烁,既不能自守公法而转怨人之守公法,且不咎己之犯公法而反诬人之违公法.对于双方而言,变化的是对国际法的态度,不变的是对国家利益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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