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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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的依据有哪些
强制执⾏是⼀种强制的⾏为,只有在被执⾏⼈不执⾏的时候就能够进⾏申请了,申请强制执⾏的时候应该提交⼀些相关的证据,⽐如判决书等,申请强制执⾏的依据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申请强制执⾏的依据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第四百九⼗⼀条经申请执⾏⼈和被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条被执⾏⼈的财产⽆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管理;申请执⾏⼈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

第四百九⼗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时转移。

第四百九⼗四条执⾏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当事⼈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致的,⼈民法院应当终结执⾏程序。

申请执⾏⼈可以另⾏起诉。

第四百九⼗五条他⼈持有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规定处理。

他⼈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四条规定处理。

他⼈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执⾏异议。

第四百九⼗六条在执⾏中,被执⾏⼈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被执⾏⼈拒不交出的,⼈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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