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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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郭天武;蔡冰菲
【期刊名称】《当代港澳研究》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一、法律解释权——香港与内地的比较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根据香港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解释,称为"司法解释".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须考虑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不可任意作出与该法律条文意义相违的解释,法院必须在审讯案件时,才可对有关的法律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必须从具体案件中产生,不能抽象地、原则性地解释法律.在普通法制度中,法院可以通过案件的判决,对有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补充和阐释,而这些判例,也就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如立法机关发觉司法机关对某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有误,或该条文本身有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时,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新法例加以规定和补充.
【总页数】4页(P43-46)
【作者】郭天武;蔡冰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 [J], 王玄玮
2.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J], 郭天武;蔡冰菲
3.简述香港基本法解释权 [J], 白指洋
4.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协调 [J], 李俊良
5.论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r——《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的反思 [J], 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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