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及计量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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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业内部资料渝内字〔2016〕009号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Bill of Quantities And Measur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2016-04-11 发布 2016-06-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行业内部资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Bill of Quantities And Measur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渝内字〔2016〕00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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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维护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计价行为,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附录组成。
其中,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由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900章机电设施共8章组成,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本规范未涵盖,在公路行业未颁布前,其工程量清单计量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建设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编制单位: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北京中交京纬公路造价技术有限公司
审批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编制人员:陈伯奎樊德张毅程静周群辉周先颖徐特朗向峰
董再更徐鹏亮余晋卢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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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工程量清单编制 (5)
3.3 工程量清单表格组成 (7)
3.4 工程量清单表格使用规定 (30)
4 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31)
4.1 第100章总则 (32)
4.2 第200章路基 (37)
4.3 第300章路面 (73)
4.4 第400章桥梁、涵洞 (111)
4.5 第500章隧道 (188)
4.6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223)
4.7 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241)
4.8 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 (256)
4.9 第900章机电设施 (256)
附录 (302)
附录A 公路常用材料单位质量表 (302)
附录B 常用的面积、体积公式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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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规范重庆市公路工程建设计价行为,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程量清单计量活动,以及重庆市公路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1.0.3本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为全市统一的工程量标准清单和计量规范,招标人不得随意添加和更改,需要添加和更改的,报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备。
1.0.4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计量子目包括附属工程和辅助工作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均不得重复计算。
1.0.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本规范应当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0.6本规范共八章,分别为: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900章机电设施。
其中,第100~700章节划分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一致。
第100~700章内容应结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来使用,子目号的设置原则和计量规则以本规范为准。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没有涵盖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设计及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来完善技术规范。
1.0.7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本规范未涵盖,在公路行业未颁布前,其工程量清单计量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建设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8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复核,除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机电设施外,应由具有交通运输部执业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机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9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 of Quantities
载明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与之配套的结构形式、格式、内容和相关说明等。
2.0.2 工程量标准清单 Standard Bill of Quantities
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制定并发布的附有工程量计量规则、工作内容和相关说明等的工程量清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之一。
2.0.3 子目号 Code of Pay Items
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子目名称的标识。
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字母表示,并在各级间由半角的破折号分隔的编号形式。
2.0.4 计量规则 Method of Measurement
在清单子目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确定清单子目工程量的规定。
2.0.5 工作内容 Items Coverage
为完成清单子目而必须进行的主要工程或工作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虽工作内容中未列明、但为完成该清单子目必须实施的其它工作,应视为该子目的附属工作。
2.0.6 综合单价 Comprehensive Unit Price
完成工程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清单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缺陷修复费,按规定应计入的措施费、质检(自检)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
2.0.7 计量单位 Measurement Unit
表述工程数量的单位。
除非另有说明,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0.8 图纸 Drawings
包含在合同中的施工设计图纸、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施工期间经有批准权限单位或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2.0.9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s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 暂估价 Provisional Estimates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1 计日工 Daywork Labor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子目及其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12 索赔 Claim for Compensatio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即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
2.0.13 工程保险 Premium for Works
本规范工程保险指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
2.0.14 设备 Equipment
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类似此类的设备。
2.0.15 交通机电设施 Traffic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Facilities
交通机电设施指收费、通信、监控、供配电、照明、消防及通风系统的统称。
2.0.16 交通管制费 Charges for Traffic Control
施工期间承包人为保证交通正常通行和安全而临时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费用,以及聘请的交通协管员的工资报酬。
2.0.17 临时工程 Temporary Works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2.0.18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ies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2.0.19 永久占地 Permanent Land Occupation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0.20 临时占地 Temporary Land Occupation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2.0.21 发包人 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最高投标限价 Controlling Price for Bids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投标报价上限。
2.0.24 投标价 Bid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5 签约合同价 Price at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2.0.26 合同价格 Contract Price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2.0.27 税金 Tax
国家税法规定的承包人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及按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需缴纳的其它税费。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及项目参建各方进行工程计量、变更、结算、价款调整、索赔等合同管理的共同依据之一。
3.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或招标代理人进行编制,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子目设置应与本规范保持一致。
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本规范未包括的子目时,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清单子目设置原则,补充清单子目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并报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备后使用。
3.1.4 工程量清单应按招标人确定的合同段分别编制,同一项目出现多个合同段时,表示同一工作内容的工程子目,其子目号、子目名称及计量单位应当保持一致。
3.1.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和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号、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2 工程量清单编制
3.2.1 工程量清单应由封面、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各类对应清单表格组成,且清单中的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各类清单表格的结构形式及对应名称必须与本规范相一致,子目号不得重复。
3.2.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2) 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及计量单位,应当按照拟建工程内容依据本规范制定。
(3)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合同文件确定。
(4)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公里(km)”、“吨(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m³)”、“平方米(m²)”、“米(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
位四舍五入,但土石方工程(包括软基处理、桥涵结构挖方、隧道洞身开挖土石方),应取整数;
以“千克(kg)”、“个”、“项”、“台”、“套”、“棵”、“每一试桩”、“块”、“处”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以“总额”为单位,相应子目工程数量应填“1”。
3.2.3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 国家、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2)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3) 本规范。
(4) 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5) 设计文件。
(6) 工程地质、水文、地形、气候条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且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每一计量子目须对应填入唯一的价格。
3.2.5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填的单价或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缺陷修复费,按规定应计入的措施费、质检(自检)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
3.2.6 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2.7 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8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或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计算费率计算后填写。
3.2.9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应当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单价或总额价填写。
招标人应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单价或总额价。
3.2.10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分项和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3.2.11 材料价格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运输保险等费用。
3.2.12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3.2.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3 工程量清单表格组成
3.3.1 封面:
3.3.1.1工程量清单:封-1
3.3.1.2最高投标限价:封-2
3.3.1.3投标报价:封-3
3.3.2 总说明:表-1
3.3.3 汇总表
3.3.3.1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表-2
3.3.3.2计日工汇总表:表-3
3.3.3.3暂估价汇总表:表-4
3.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5
3.3.5 计日工清单表
3.3.5.1计日工劳务清单计价表:表-6
3.3.5.2计日工材料清单计价表:表-7
3.3.5.3计日工施工机械清单计价表:表-8
3.3.6 暂估价清单表
3.3.6.1材料暂估价清单计价表:表-9
3.3.6.2工程设备暂估价清单计价表:表-10
3.3.6.3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计价表:表-11
3.3.7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表-12 3.3.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表-13
封-1:
项目
合同段
工程量清单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招标人:
(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
(单位资质专用章)
编制时间:
封-2:
项目
合同段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招标人:
(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
(单位资质专用章)
编制时间:
封-3
项目
合同段
投标报价
招标人: (全称)
投标总价 (小写):元(大写):元
投标人:(全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时间:
表-1
总说明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总体编制分析说明。
表-2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投标人(招标人):(全称及盖章)编制时间: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表-3
计日工汇总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4
暂估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6
计日工劳务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7
计日工材料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8
计日工施工机械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9
材料暂估价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10
工程设备暂估价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11
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表-12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
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注:如某种材料(设备)为业主统一供应,则在对应备注栏中标注“业主统供”字样。
实用标准文档
表-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项目名称:合同段:第页共页
编制:复核:编制日期:
注:1.需要提供单价分析表的清单子目按自然顺序填写序号(1、2、3……);
2.除材料费外,其它各列只在清单子目所在行填写;
3.材料费按二级序号填写,每种材料填写一行,并在清单子目所在行汇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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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工程量清单表格使用规定
3.4.1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2)结合项目实际编写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3)封面及表格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4.2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2)投标报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3、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表-13。
(3)封面及表格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表-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招标人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格式或决定是否使用。
4 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4.0.1本规范规定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每一子目均对应唯一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作内容。
4.0.2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4.0.3本规范所列的“工作内容”是对计量工程子目的工作内容的一般界定但不局限于表列工作内容,不涉及其具体的施工要求和施工方案,工程子目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招标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规定。
4.0.4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的工作内容均包含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的复测(联测)、控制网的布设及所有分部分项的测量定位(施工测量放样),监理人为检查任意分项的质量而作出的测量指示工作,以及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对合同内路线的高程、导线网的永久性控制网的布设和结构工程、地质病害段内的永久性观测网的建立。
4.0.5大型施工措施本规范规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设置子目的,应当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明确相关子目工作内容,其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作为永久性工程的大型施工措施不再考虑拆除费用和本身结构材料的周转。
4.0.6工程量清单子目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和小写英文字母组成的五级编码表示,各级编号之间使用半角的破折号分隔。
其中,第一级是根据子目所属专业工程(章)确定的统一编号,由一位数字构成;第二级是根据子目所属分部工程(节)确定的统一编号,由两位数字构成;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是根据分项工程或子目所属工程内容确定的编号,其中,第三级和第五级由一位或两位数字构成,第四级由由一位或两位小写字母构成。
第四或第五级编码无时可省略。
2
子目号
章 (第一级)
4.0.7工程量的计量
(1)工程量的计量应符合本规范及合同文件约定。
(2)除非另有规定,全部必需的模板、支架、拱盔、挂篮、脚手架、工作平台、施工设备、机具等的安装、拆除、恢复,以及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子目中,不另行计量。
(3)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子目涉及的场地布置、核对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常规试验检测、施工准备、施工防排水、接缝设置、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场内运输、完工后场地清理等均包括在相应工程子目内,不另行计量。
(4)除非另有规定,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
(5)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计算均按图纸所示以工程实体的净值计算。
(6)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所示的规格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如桩基钢筋笼耳筋、压浆管道固定钢筋等)等,作为相应子目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7)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计量。
对于面积小于1m²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8)结构物
a.除非另有规定,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量。
b.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算,钢筋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³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c.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所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中心方向计量。
(9)除非另有规定,土石方体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
(10)工程量的长度、面积、体积与质量之间的换算,应按国家或重庆市相关规范规定的材料比重进行计算。
(11)本规范中注明“××以内”者,均包括“××”本身;而注明“××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4.1 第100章总则
4.1.1 通则
4.1.1.1 本章内容包括:工程保险、工程管理、临时工程与设施、标准化工地建设、保通工程和机电设施专项费用。
4.1.1.2 工程保险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
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保险期包括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
4.1.1.3 工程管理包括竣工文件编制费、安全生产费、信息化管理费。
竣工文件编制费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文件所需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信息化管理费是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重要工点如长大隧道、特殊桥梁等配置远程监控系统,在长大隧道配置的电子门禁、有毒有害气体连续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管理软硬件的提供、安装、使用、维护,网络构建及备份管理,人员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4.1.1.4 临时工程与设施包括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的养护),临时钢栈桥,临时占地,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与拆除,供水与排污设施以及拌和设备安拆。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的养护)费,是便道、便桥、便涵、临时码头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养护、拆除、清理以及原有道路的养护、恢复等的费用,不包括临时钢栈桥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恢复等的费用。
临时钢栈桥(含钢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恢复等的费用在103-2中计量,综合单价计算时应扣除临时钢栈桥拆除后的钢材残值。
临时占地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临时占用土地的租用、青苗补偿、完工后恢复等的费用。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临时占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或个人的认可,相关费用含在总额价中,不另行计量。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恢复等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临时供电设施使用费含在其它工程子目单价内,不另行计量。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与拆除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临时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恢复等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临时电信设施使用费含在其它工程子目单价内,不另行计量。
供水与排污设施费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需进行的全部施工、生活用水设施和临时排污系统的修建、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恢复等的费用。
拌和设备安拆费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所必需进行的拌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完工后拆除和清理的费用。
4.1.1.5 标准化工地建设
标准化工地建设费是指按照工地建设标准化要求进行承包人驻地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钢筋集中加工、混合料集中拌制、构件集中预制等所需临时设施的建设或租赁、管理、维护以及完工后移走、拆除、清理等的费用,标准化工地建设费的工作内容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化工地建设费中的临时设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