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榕教初[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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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正文:
----------------------------------------------------------------------------------------------------------------------------------------------------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榕教初〔2013〕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小学,福州实小、师大附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现就我市201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3年小学招生仍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
农村小学按自然村招生,市区按划片范围招生。
公办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小学招生工作以县(市)区为主负责。
二、招生对象
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小学招收户籍关系在本县(市)区以及暂住在本县(市)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六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时间
1.8月18日至20日,五城区小学接受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2.8月 22日,五城区各小学公示招生情况,新生发榜并公布学校招生余额。
3.五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报名时间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4.各县(市)招生时间自行规定。
四、市区片内生的入学办法
1.市区片内生的界定。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在片内同一地点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两证统一”(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的。
(2)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是五区农村户籍、五区之外户籍,适龄儿童与父母其中一方的户籍、房屋所有权证在片内同一地点,且与片内一方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五区内未购房,适龄儿童及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辈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户籍在一起的。
2.片区公办小学应优先招收片内生。
片内生的具体认定、审核由招生学校负责,对于有争议的由区教育局裁决。
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疫苗接种卡。
五、政策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1.适龄儿童本人的户籍关系在本片区,原则上应随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学,但因下列特殊情况而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
(2)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2.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
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1)各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
鼓楼区:福州实验小学、福州教育学院一附小、鼓楼第一中心小学;
台江区: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仓山区:仓山实验小学、福州麦顶小学、福州仓山小学;
晋安区:晋安第一中心小学、晋安区鼓山新区小学、晋安第五中心小学;
马尾区:马尾实验小学、师大二附小、乌山小学名城港湾分校。
(2)入学程序:由监护人向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台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台办统一造册报送市教育局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3)申请入学时间:7月1日前,由市(或县、市)台办将学生资料汇总后,统一送市(或县、市)教育局办理。
(4)申请入学所需材料: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能证明子女年龄和学历的证件(如居民户口簿、暂住证等)。
3.台、港、澳胞子女、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
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4.外籍子女原则上应到福州西湖国际学校就读,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5.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6.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及市十佳农民工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六、拆迁户子女入学办法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户,必须持有正式有效的拆迁部门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
1.属原拆原迁且符合原居住地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划片入学,也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属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的,可在安置地片内小学划片入学;
3.属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在过渡地就近入学,由过渡地教育局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安排。
七、借读生入学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就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学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规定,招收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
借读生名单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
各县(市)区要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安排入学。
1.入学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三证”(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即符合报名条件。
“父母双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
个月)。
在辖区内已购房者无需提供暂住证。
2.招生程序:
五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脑派位招生工作时间如下:6月16日至30日(双休日除外),进城务工人员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申请学位;7月16日至18日报名点公示入学资格审查结果;8月22日,各区公示接收学校、学位余额及报名地点; 8月23日至24日,进城务工人员到报名点填报志愿;8月26日,各区进行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8月27日,各区对未能通过电脑派位录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公示统筹结果。
各县(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入学工作时间由各县(市)自主安排,但申请学位的时间应宽裕,要让进城务工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入学前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3.录取办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及符合入学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由县(市)区教育局帮助与本县(市)区的民办学校对接。
九、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免除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学校免课本费等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小学一年级招生创造良好氛围。
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前通过当地信息平台、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
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
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弄虚作假,各小学应提前进行片内学生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做好家访、查验“两证”、招生情况公示以及建立片内生档案、逐年查验片内生“两证”等工作。
对群众举报的各
类造假现象,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验,一经查实,将所招学生退回其原划片区,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
5.学校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县(市)区教育局应将其安排在特殊学校(班)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为规范电子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属小学应于9月30日将新生学籍输入电子学籍系统,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可根据本意见,从本县(市)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初教处备案。
附件:福州市2013年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
福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
福州市2013年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单位:人)
单位
人数
单位
人数
单位
人数
鼓楼
8500
台江
3800
仓山
8000
晋安
7000
马尾
2600
罗源
2100
福清
19300
闽侯
7800
闽清
3300
永泰
3200
长乐
8200
连江
6600
合计
8040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