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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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
税收优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2.12.31
•【文号】国税发[1992]284号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
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2〕28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二年。
二、现有的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所免营业税款必须用于后勤部门的经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税务机关
应严格监督免税款的使用,对于将免税款挪作他用者,应取消免税优惠,并将挪用的税款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