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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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10
•【字号】鲁价费发[2008]169号
•【施行日期】200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8〕169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与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省级国库。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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