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发包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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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发包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发承包工程平安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发承包工程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三条平安监察部有权拒绝相关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入厂工作;
第四条平安监察部有权阻止相关职能部门与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平安监察部有权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平安规章制度的情况而命令停止施工;
第六条平安监察部有权对承包方违章施工人员按规定进行处分,有权将严重违章人员辞退出厂;
第七条厂办门卫有权拒绝无准入证或与准入证不符的的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工作;
第八条设备部、平安监察部有权对承包方提供确实保施工平安的各项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平安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发承包工程的平安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平安,特制订本标准。
第八条根据厂部工程工程管理标准规定,50万元以上发包工程由经营管理部组织招投标,5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由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
第九条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平安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当的平安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企业自身效率,切实做到减员增效,应充分挖掘本单位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外部人员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短期用工。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一〕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二〕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三〕短期用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四〕对外发包工程平安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
对于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平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平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发包方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设备部职责
〔一〕工程具体负责人员对所负责的过程工程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二〕负责承包商施工资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和近三年施工业绩的审查;〔三〕负责承包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配置以及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能否满足工程需要的审查;
〔四〕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五〕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工程工程三措一案进行审查;
〔六〕做好有关见证性材料〔如技术交底、三措一案审查签证〕的备案工作;〔七〕负责发起管控平台中发包工程相关流程。
第十四条安监部职责
〔一〕负责审查发、承包合同中平安责任内容。
负责承包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平安资质证书和近3年平安无事故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审查;
〔二〕负责承包商施工人员年龄、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平安员的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承包商工器具、平安防护设施、平安用具能否满足平安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平安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四〕对承包方平安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的设置是否满足工程要求进行审查;
〔五〕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平安教育考试和交底并全员签字。
交底内容主要结合局部事故案例讲解入厂人员着装要
求、现场文明生产要求、防止触电、高处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工器具使用等共性考前须知,相关急救常识简介以及现场反违章奖惩相关规定。
〔六〕对承包商工程工程平安措施进行审查;
〔七〕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的平安及违章等情况,按平安生产有关条例作罚款处理。
必要时发书面通知给经营管理部、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八〕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
〔九〕做好有关见证性材料〔如平安交底、企业相关资质及人员资质审查〕的备案工作;
〔十〕负责完成管控平台中发包工程相关流程的执行。
第十五条经营部职责
〔一〕负责招投标时组织人员对承包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平安协议、廉政协议等附件;
〔三〕负责合同归口管理,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将承包单位相关资质交安监部和设备部审查。
在合同订立中除有关工程工程技术、质量、经济等要求外,还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当的平安责任。
第十五条检修公司职责
〔一〕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作业现场平安交底。
交底内容主要围绕该承包方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开展,并应全员签字,存档备查;
〔二〕相关班组配合完成班组级平安交底,交底内容在三级平安教育培训本上表达并全员签字,同时配合办理工作票双负责人手续,分析此项作业过程中存在
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完善工作票上危险点分析,进行全员交底并签字。
发包工程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人,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平安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平安行为负责;〔三〕负责对长期维保单位人员开展车间级和班组级平安教育并留下完整的记录;
第十六条厂办职责
〔一〕负责承包方出、入厂车辆进行登记、检查;
〔二〕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出入进行核查,无准入证件人员或与准入证件不符的人员禁止入厂;
〔三〕负责承包方人员治安事件的调查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教育。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平安职责
〔一〕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二〕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三〕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平安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平安的组织措施、平安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四〕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五〕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平安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平安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前方可使用。
〔六〕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平安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平安协议明确要求的平安、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七〕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平安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平安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平安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揭发包方。
〔八〕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平安风险抵押金。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平安生产的,必须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本单位外出承包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九〕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平安防护用品登记表。
〔十〕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必须设有专职平安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平安员的数量要到达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设有专职平安员。
平安管理机构、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符合相关要求,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平安协议有关内容
〔一〕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负责,承当在承包工程中的平安生产事故责任。
〔二〕发承包工程许可开工原那么是先订合同、平安协议后,完成全部资质审查前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前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平安措施和施工方案,并进行全面的平安技术交底。
承包方应详细了解电力生产施工情况,如:施工日期、停电范围、地下管线、障碍物、光缆、高压架空线及平安考前须知等。
必要时应详细书面交底、明确施工方法,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四〕发包方提出确实保施工平安的组织措施、平安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承包方施工前必须制定确保施工平安的组织措施、平安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掌握前方可开工。
〔五〕承包方不得擅自撤除、更动发包方各类平安防护设施、遮拦、平安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
如确实需要撤除、更动的,必须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平安措施前方能撤除、更动现场平安防护设施。
〔六〕发承包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火作业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暴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七〕承包方工程负责人、平安负责人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平安用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前方准继续施工,同时对施工中人员违章行为查处。
〔八〕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平安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平安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并遵守《电业平安工作规程》、平安协议书有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发生违章按发包方相关给以经济处分。
〔九〕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平安监督管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平安保证金全部扣除,造成发包方生产设备事故时,扣除全部平安保证金外,如无法抵偿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扣罚。
〔十〕发包方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工程平安管理,经常监督现场平安情况,确保平安施工。
〔十一〕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十二〕对施工人员进行平安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十九条发承包工程施工管理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平安责任,并签订平安协议作为附件。
〔二〕在承包方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需经发包方三级平安教育和交底工作。
三级交底工作完成后,由安监部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厂区;发包方相关配合班组办理完工作票手续并进行全员危险点交底和签字后承包方人员方可入场
施工。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三〕发包方工程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
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平安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平安行为负责。
〔四〕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安监部、车间及承包方平安监察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平安施工,特别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平安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平安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办。
第二十条平安监察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平安检查。
第二十一条六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平安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遇有工程工程、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平安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管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施工人员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发包方按本单位《发包工程平安处分条例》严格进行考核。